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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可以私下和解吗?—从209万说起

Andrew Zhu


209万的耳光


随着信息时代的进步,大众们越来越能足不出户通过手机屏幕即能吃到各式各样的瓜。虽然笔者属于几乎不接触各类社交媒体的异类,也鲜少会去关注各种瓜,但奈何有些瓜还是会不经意地砸来。比如新年里,突然看到一堆人蹲点跪求被打耳光的梗,只因最近有消息称某知名校长在上海,因以为有路人在偷拍自己,在一番言语冲突后,便开启了街头霸王真人版模式。最后事件以警方介入以及网传的“209万人民币和解”化作句号。


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去对事件的始末和真伪做任何评价和评判,毕竟笔者并非当事人,对于此事也单纯属于无意间的吃瓜行为。但单纯以此事件作为一个假设背景,浅聊一下类似事件如果发生在澳洲会有那些可能的走向。


所以我们首先假设,有位校长W在路上和朋友X一起在路边等车, 期间有路人V在附近, 而校长W认为V在对他进行偷拍,继而和X一起同V进行了理论并上升至真吵。最后W和X一起殴打了V。事件发生后,警方被通知并出警逮捕了W和X。校长出于各种原因,试图以澳币$40万(约人民币¥209万)和V达成“私了”。本文会着重看待这样的“私了”在澳洲是否可以避免刑事起诉以及刑责,而非对于事件中的偷拍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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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 vs 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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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以打耳光而言,本身默认是构成人身伤害的,即刑法中的assault。当然,介于刑法在澳洲通常是州立法,因而每个州对于不同的程度的人身伤害均有不同的定义,在此文中将不会过多缀诉。一旦出现殴打或类似事件,且警方被通知出警,通常而言,施暴者会被警方或检方就案件进行刑事公诉。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公诉的原告为警方或官方,而非受害者V。而刑罚取决于案件严重程度,可能涉及到罚款(注:罚款是给政府的)以及监禁。


不同于刑法,V同样可以以被伤害的名义对WX进行民事索赔,该类案件通常隶属侵权索赔(claim in Tort。该索赔诉讼如成功将会对于受害者V的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实际损失,精神损害等。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为V而被告为WX。因此在此民事案件中,如果校长W想要与V达成诉讼和解(即“私了”)是完全可行也可能的,毕竟民事赔偿的核心不外乎以经济赔偿为主。当然,这并非此文的核心探讨内容。


作为一个小小的题外话,刑事公诉和民事索赔的求证力度是不同的,前者需要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地去证实(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s)犯罪事实的成立以及任何抗辩的不成立,而后者只需要证实在一个合理人士的理解(reasonable persons test下事件是否有发生。也因此,我们也经常会看到有些案件刑事撤诉或辩护胜诉后,在之后的民事索赔中被告就同一事件还是会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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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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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警方或检方考虑对某一案件是否进行刑事公诉时,他们会核心考量两大因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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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否具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以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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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否具备基本的胜诉概率(prospect of success)。


在第一点上,无疑警方和检方隶属人民公仆,他们的决定必须能够合理解释为何花费了人民的税金。在这一点上,任何的人身伤害问题理应都是满足该条件的。尤其如我们假设的案例中,双方并不认识且发生在公共场合,更是构成了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并不会存在任何争议。

而第二点则是相对关键的,纯理论而言,任何案件都具备胜诉可能,当然在此处警方和检方一般会判断是否有超过50%的定罪率。这就关联到警方搜集到的证据多少和力度了。这也是为什么在家暴案件中更常见的是人身禁止令的形态最先出现,而非直接的刑事公诉,因为在“门背后”发生的事件包括发生的起因等(涉及到合理的抗辩)会大大削弱警方或检方成功胜诉的概率。

当然,即便警方或检方决定进行公诉,也并不代表了被告必然败诉。但凡对任何案件的抗辩,都会产生大量的人力、时间以及金钱的成本。也因此,拿维多利亚州的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做例,在地方法院的形式定罪率高达9成左右,但在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该数据大幅度降低,因为通常很多被告会选择在地方法院进行认罪减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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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刑事公诉案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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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提及,被害人并非刑事公诉案件的原告,但是被害人可能被作为警方或检方的一个核心证人。因为不论涉及到犯罪事实的问题还是定罪后量刑的问题,被害人均占有非常大比例的证词价值。即便警方或检方不要求被害人作为证人(其情况在被害人本身并未身亡或丧失出庭作证能力的情况下是非常之少见的),被害人也可以通过提供被害人影响声明(Victim Impact Statement)对于最后量刑的提出自身的要求和看法。当然,该声明仅仅是作为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而非绝对因素。

那么是否可以就“私了”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并且通过协议(合同或契约)来约束被害人出庭作证呢?简短的答案是否定的。这里简单延续解释一下,任何试图阻碍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约条款是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且不具备可执行力的,也就是说即便有了相关条款的约束,该条款也会被视为无效。 另外,律师们也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试图阻止证人或准证人于对手商议或接受法院以及诉讼中涉及的其它方的问讯。因此,即便调停契约中常见保密协议,通常也是明确排除了被法院所要求或因为相关法律要求下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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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案例的应用



基于上述所提到的,我们回到文章开始假设的案例。我们首先要试问几个核心问题:

A.校长W在什么时候企图“私了”,是警方被报案通知前还是通知后?


B.V所收到的伤害程度是怎样?


C.案发时,是否有其它目击证人或其它证据(如监控录像等)?


首先,如果在警方被通知前双方已经达成“私了”,那么案件很可能都不会进入到WX被逮捕的环节(当然也取决于后两点的结论)。虽然警方依然可以按照发生殴打或斗殴时间将W, X以及V传唤问话,但如果双方的确已经“私了”并不愿意警方介入,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警方也不会闲到蛋疼地去追究此案。有人可能会问,那V能不能拿完钱再反捅一刀?这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同样这样的可能性是很低的。首先,虽然校长W的确不能就合同中的无效约束(见上)去控告V,但还是可以控告拿回自己的钱。那么V又何必大费周章绕一圈把双方矛盾上升,并把自身的可信度下降,而且还未获取任何好处。

如果如假设案例中,警方已经被通知并逮捕了WX, 那么“钞”能力能否让警方或检方撤诉呢?这就会涉及到理论和实践的两个层面了。理论上来讲,由于V并非原告,警方或检方鉴于公众利益还是可以继续对校长W及其友人X进行刑事公诉,无论V收了多少钱以及多不愿意配合。而实践中则有所不同,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如果V自身明确表现出了不愿意对WX进行刑事公诉,以及不配合警方和检方的任何取证,那么警方和检方非常有可能鉴于案件证据不足而不再对WX进行刑事公诉,或在起诉开始后撤诉。所以从某些程度而言,“钞”能力还是有些用处的,当然读者们可能也发现了,在此不予起诉和撤诉都非绝对的,而是视个案而定的。

延伸探讨一下,警方或检方亦可通过传票形式强制要求V出庭作证,并且如果V给予任何假证供可能会面临给假供或藐视法庭等其它的针对V的刑事公诉。当然,这一手段是非常罕见的,除非对于重大的案件或相对特殊的案件,警方和检方一般不愿走这一步来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这也同样适用于家暴案件的低起诉率的原因之一。

至于上面提到的特殊情况,在此笔者会简单罗列两种情况,即问题BC的情况。先来说说V的受伤程度。如果只是校长W的一个耳光,一般来说可能V的受伤程度很轻并且不见血。当然,如果校长W是练过的并职业参加俄罗斯耳光大赛的选手,那情况可能大不相同。在此,笔者简单化一下内容,假设V的伤害程度是很轻且不见血的,则基本上面两段提到的内容适用。但如果WXV的殴打导致了比较严重的伤害,比如鼻骨骨折和多处挫伤等;那么警方基本会第一时间对V进行验伤。须知验伤本身会提供给警方多方面的证据,因而也大大减少了警方不起诉或撤诉的可能性。

再者,回到有无其它目击证人和相关证据,同理,如果没有并且V所受到的是一般不见血且无需医治的轻伤,则之前本节中的第二、三段适用。 反之,则警方或检方几乎很大程度会继续推进对校长W和其友人X的刑事公诉,即便V表现出不愿追究责任或不配合,甚至无需V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作证。这里的核心同样在于警方或检方是否获取了足够判断出高于50%定罪率的相关证据。在此也提一句相关话题,可能很多读者在其它西方社会的案件报道中也有看到过国人试图用“花钱消灾”并试图“买通”相关证人的事件。笔者在此提醒,这一点本身是会构成另案的刑事重罪的——包括试图影响证人或篡改证据等罪行,相信也有读者们看到过被告的父母或亲属因类似行为被另外起诉,这也不排除被告本身被追加罪行。 所以笔者建议在试图使用“钞”能力时也小心被“钞”能力反噬,尤其在信息透明度相对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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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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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如果根据我们假设的案例来看,校长W的澳币$40万未必就能在澳洲全身而退。 但当然同样的钱如果花在刀刃上,比如找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辩护,可能会获得不错的结果。 另外,对于那些想着被打的吃瓜群众们,笔者觉得如果你身在澳洲还是务实一些吧,被打有各种风险,即便真的碰到了校长W这样愿意“私了”的,也可能在获得法律建议后不再进行“私了”了,那么到时作为受害者想要索赔还需要花费律师费来进行民事索赔,综合一切,可能真的得不偿失。还不如等下一次过亿的Powerball买个几注,赢了岂不比$40万更香。


王律点评:额外加一小点,是关于同意权利的。如果V当时是同意被打一巴掌,而因为此后后悔报了假警,也是有这种可能性的。对此V承担的责任最多就是个扰乱社会治安行政拘留而已。所以后续网络狂潮希望校长给一巴掌的,可以视为已经同意,而很大可能不会上升到刑事责任。

补充一小点,校长的案件,在国内还是行政责任,属于行政处罚,因为国内打架,打个人、扇个耳光都不是刑事责任。而在澳大利亚,可以确定的是,如果警方介入,这个案件一定是刑事案件,普通攻击,在基于上述两个原则(公共利益、胜算率)上警方会考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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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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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对假设案例做一些知识普及和探讨, 文中涉及的内容隶属笔者个人的见解, 并无意构成也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法律建议需要了解个案实际情况,笔者和普亚律师事务所有着多年的刑案辩护经验如有相关法律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普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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