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可以私下和解吗?—从209万说起
209万的耳光
随着信息时代的进步,大众们越来越能足不出户通过手机屏幕即能吃到各式各样的瓜。虽然笔者属于几乎不接触各类社交媒体的异类,也鲜少会去关注各种瓜,但奈何有些瓜还是会不经意地砸来。比如新年里,突然看到一堆人蹲点跪求被打耳光的梗,只因最近有消息称某知名校长在上海,因以为有路人在偷拍自己,在一番言语冲突后,便开启了街头霸王真人版模式。最后事件以警方介入以及网传的“209万人民币和解”化作句号。
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去对事件的始末和真伪做任何评价和评判,毕竟笔者并非当事人,对于此事也单纯属于无意间的吃瓜行为。但单纯以此事件作为一个假设背景,浅聊一下类似事件如果发生在澳洲会有那些可能的走向。
所以我们首先假设,有位校长W在路上和朋友X一起在路边等车, 期间有路人V在附近, 而校长W认为V在对他进行偷拍,继而和X一起同V进行了理论并上升至真吵。最后W和X一起殴打了V。事件发生后,警方被通知并出警逮捕了W和X。校长出于各种原因,试图以澳币$40万(约人民币¥209万)和V达成“私了”。本文会着重看待这样的“私了”在澳洲是否可以避免刑事起诉以及刑责,而非对于事件中的偷拍问题进行讨论。
刑事公诉 vs 民事索赔
首先,就以打耳光而言,本身默认是构成人身伤害的,即刑法中的assault。当然,介于刑法在澳洲通常是州立法,因而每个州对于不同的程度的人身伤害均有不同的定义,在此文中将不会过多缀诉。一旦出现殴打或类似事件,且警方被通知出警,通常而言,施暴者会被警方或检方就案件进行刑事公诉。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公诉的原告为警方或官方,而非受害者V。而刑罚取决于案件严重程度,可能涉及到罚款(注:罚款是给政府的)以及监禁。
不同于刑法,V同样可以以被伤害的名义对W和X进行民事索赔,该类案件通常隶属侵权索赔(claim in Tort)。该索赔诉讼如成功将会对于受害者V的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实际损失,精神损害等。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为V而被告为W和X。因此在此民事案件中,如果校长W想要与V达成诉讼和解(即“私了”)是完全可行也可能的,毕竟民事赔偿的核心不外乎以经济赔偿为主。当然,这并非此文的核心探讨内容。
作为一个小小的题外话,刑事公诉和民事索赔的求证力度是不同的,前者需要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地去证实(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s)犯罪事实的成立以及任何抗辩的不成立,而后者只需要证实在一个合理人士的理解(reasonable persons test)下事件是否有发生。也因此,我们也经常会看到有些案件刑事撤诉或辩护胜诉后,在之后的民事索赔中被告就同一事件还是会败诉的。
刑事公诉的条件
在澳大利亚,警方或检方考虑对某一案件是否进行刑事公诉时,他们会核心考量两大因素:
1.
案件是否具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以及
2
案件是否具备基本的胜诉概率(prospect of success)。
被害人的刑事公诉案的身份
假设案例的应用
基于上述所提到的,我们回到文章开始假设的案例。我们首先要试问几个核心问题:
A.校长W在什么时候企图“私了”,是警方被报案通知前还是通知后?
B.V所收到的伤害程度是怎样?
C.案发时,是否有其它目击证人或其它证据(如监控录像等)?
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根据我们假设的案例来看,校长W的澳币$40万未必就能在澳洲全身而退。 但当然同样的钱如果花在刀刃上,比如找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辩护,可能会获得不错的结果。 另外,对于那些想着被打的吃瓜群众们,笔者觉得如果你身在澳洲还是务实一些吧,被打有各种风险,即便真的碰到了校长W这样愿意“私了”的,也可能在获得法律建议后不再进行“私了”了,那么到时作为受害者想要索赔还需要花费律师费来进行民事索赔,综合一切,可能真的得不偿失。还不如等下一次过亿的Powerball买个几注,赢了岂不比$40万更香。
声明
本文内容仅对假设案例做一些知识普及和探讨, 文中涉及的内容隶属笔者个人的见解, 并无意构成也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法律建议需要了解个案实际情况,笔者和普亚律师事务所有着多年的刑案辩护经验如有相关法律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普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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