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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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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1年9月1日,澳大利亚家庭法院(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将与联邦巡回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合并成立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简称FCFCA)。本文旨在为大家介绍一下此次法院结构变革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法院结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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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法院结构改革之前的澳大利亚法院结构(西澳在家庭法方面与其他州稍有不同,有自己的州立家庭法院,此处暂不展开讨论)。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洲的法院系统分为各州地区法院和联邦法院两套系统。而今天我们讨论的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均属于联邦法院系统。这两个法院对家庭法问题均具有管辖权,在某些案件的管辖上甚至有重合。

家庭法院:是处理家庭纠纷的专业法院,对所有家庭法纠纷都有管辖权,一般审理较为复杂的家庭法案件,比如跨国抚养权纠纷、标的较大的财产纠纷、涉及家庭暴力的纠纷等。同时,家庭法院也处理对联邦巡回法院处理的家庭纠纷案件的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是最低层级的联邦法院,设置联邦巡回法院的用意是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分担一部分较简单的案件。联邦巡回法院对联邦法律事务具有广泛的管辖权,这联邦法律事务其中就包含了家庭法和子女抚养。联邦巡回法院一般审理相对比较简单的案子,例如常规的离婚。


2021年9月1日之后,图中绿色框选的两个法院将合并为一体。合并后的FCFCA将分为两个分支机构:第一分支对应合并前的家庭法院,仅审理家庭法律案件;第二分支对应合并前的联邦巡回法院,审理家庭法律事务与一般联邦法律事务。

 

流程的简化

如前面介绍所说,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的管辖权有一定范围的重合,这造成了一部分案件在两个法院之间移来移去,且由此造成处理时间的拖延。

合并后,所有的联邦家庭纠纷将统一向FCFCA第二分支提交。自此,FCFCA将成为所有家庭法事务的单一入口点,此举能有效避免合并前由于多个入口并存造成的混淆和拖延。案件进入FCFCA后,会根据共同案件管理标准被分配到最合适的部门。一旦被分到具体的部门,只有首席大法官或首席法官才可以决定将案件移走。

这个安排目前看起来是挺合理的,虽然暂时不知道这个案件管理的具体标准,但是这无疑是家庭法律纠纷解决流程的简化。相比起其他法律纠纷,家庭法律纠纷的自我辩护比例相对更高,调研结果显示40%家庭法律纠纷的至少其中一方当事人选择自我辩护。大部分选择自我辩护的当事人受教育程度偏低、经济情况比较困难,对于这部分选择自我辩护的当事人而言,法律流程的简化无疑是为他们雪中送炭。

 

会否对专业性造成负面影响

本次结构改革受抨击的痛点主要在于对专业性降低的顾虑。家庭法院的案件大量涉及家庭暴力问题。

据悉,FCFCA将保留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的现有法官队伍,因此原有的家庭法和具有广泛家庭暴力知识的专家也将保留。同时,如果要加入FCFCA的任一分支,除了需要满足任命标准,还需要满足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和能力要求。即,如果他们将审理家庭法律事务,则需要他们具备家庭暴力等相关知识。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并后的FCFCA专业性并不会降低。

 

减少案件积压

莫里森政府认为此合并“有助于减少家庭法院的案件积压”,大力推行合并计划。确实,随着澳洲离婚率的攀升,家庭法院的案件积压越来越严重,而且巡回法院自己的案件量本身就很大。第一分支和第二分支的管辖范围与合并前的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并没有明显区别,虽然说是合并,但从这两个分支的设置来看,其意不在通过资源与人员的整合进行重新分工,而是意在通过将两者并入同一个机构促进对接与协作,尽量节省衔接时间。因此合并本身仍然只是1+1=2,并不会减少案件的数量,但是从这个“+”入手,压缩运行时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积压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官员额不足,从效率入手是否能弥补法官手上积压的工作量,这真是不亚于“同时注水和放水的水池”的经典应用题。

此外,此次改革可谓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合并后的前18个月内,首席大法官或首席法官将协同工作,以确保FCFCA的两个部门遵循统一的共同法院规则,并有权为其各自部门制定法院规则。我们可预见的是,一旦这套FCFCA的运行规则确定下来,两套班子正式结合为一体,必将大幅度提升运行效率。然而,这头18个月究竟是“蜜月期”还是“磨合期”尚是未知数。

 

结语

这个改革的效果和影响暂不明朗,有待进一步观察。普亚律师事务所会持续关注后续情况,并为有需要的客户提供最新的家庭纠纷解决方案。

 

参考:

https://www.ag.gov.au/legal-system/courts/structural-reform-federal-courts

http://www.familycourt.gov.au/wps/wcm/connect/f987e373-90f0-4ebe-a886-db7c7174080f/report20.pdf?MOD=AJPERES&CONVERT_TO=url&CACHEID=ROOTWORKSPACE-f987e373-90f0-4ebe-a886-db7c7174080f-lh-ejy1

 

Andrew律师点评:

自2013年4月的联邦地方法院的改名为联邦巡回法院(由原本的Federal Magistrates’ Court改为Federal Circuit Court)之后,这无疑是有一次经有联邦政府决策下的对于联邦法院的系统更改。虽然,大范围而言,核心层面是换汤不换药的,且合并目的似乎试图通过体制和系统性问题上来提高效率,但如文中所述,其实际效应会怎样的确有待观望,至少看来并非从问题根源上来处理核心问题。其次,联邦巡回法院除去家庭法事项之外还同时具备着处理各个联邦法相关的管辖权,其管辖权基本与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无异。而此次合并并未涉及到联邦法院,这也展示于第二分支基本保留了原定的联邦巡回法院的职务。如果说明显的硬性差别,我本人可能会和2013年的更名做相对应的比较,在2013年更名前,由于联邦巡回法院为联邦地方法院,其常驻法官隶属地方法官(magistrate)而非法官(judge),而更名后的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则都成为了法官(judge);这一点上自然就其薪资、称谓等有了质的改变外,亦有了等级上的差别。作为题外话,尤其在家暴案件中同时会涉及到每个州和领地的地方法院的管辖权(如禁制令等),虽然就法律本身运作上并无质上面的差别,但的确在映像中提高了原本联邦地方法院的地位。同理,此次的合并,个人认为最大的质之差别在于提高原本地方巡回法院的“地位”,将其等同于家庭法院,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且减少家庭法院将案件“扔“回联邦巡回法院,但是否会在总体效率上产生质的提高以及解决过多堆积案件的问题,个人而言还是认为此举或许噱头大过实质,名堂大于对问题根本的解决方案。当然,联邦政府会对相关问题存在有所关注且在较低成本下有所实际行为(增加法官数量毕竟面临其它各个考量)还是值得褒奖的。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普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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