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同居伴侣关系在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的司法认可及管辖
不结婚也能快乐生活
简述同居伴侣关系在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的司法认可及管辖
De facto relationship and Family Law in Australia
在澳大利亚,不是所有的伴侣都会去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结婚。很多人选择一直保持着同居伴侣的关系,甚至儿孙满堂、直到终老都没有领取那一张神圣的、象征着永结连理的结婚证。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澳大利亚没有登记注册结婚,只是一直保持同居伴侣关系,那么在分开的时候,是否享有同注册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同等的权利?澳大利亚的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是否会受理相关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争议裁决?
王斐律师评论:范律师是在悉尼获取律师资格此后在墨尔本执业的律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他提出了一个中澳家庭法律中认知非常不同的一个法律点:法律或者法院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中的财产是否另一方有权争取?目前中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是不认可的,简单说没有这张结婚证,哪怕摆了酒席、生了孩子、生活了10几年,都没有用,中国法律不予承认认可。而澳大利亚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认知。
司法管辖权
按照澳大利亚家庭法的规定,如果需要澳大利亚的法院来裁决同居伴侣关系相关的事宜,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当然这还会涉及到其他类别的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1. 按照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中相关条款第4AA的定义,双方存在同居伴侣关系;并且
2. 满足家庭法第90SB条 中列出的任何条件中的至少一条(具体见后续讨论)。
王斐律师点评:同居关系和法院会处理的同居关系,是两个不同概念。上述第一单是确定同居关系、同居配偶定义的相关内容,而第二点强调了在是同居关系情况下,如果需要法院审理案件,要适用的相关条款。需要注意,这种同居关系需要法院介入的一般是财产分配问题,而如果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则会有特别的相关条款适用。
判定是否有同居伴侣关系
同居伴侣关系的定义
家庭法中定义了一个人 (A) 与另外一个人 (B) 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则被视为存在同居伴侣关系:
1. A 与 B之间没有登记结婚;并且
2. A与 B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并且
3. 综合所有事实情况考虑,A与 B是真实地以伴侣的身份在一起居住生活。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的释义需要额外说明解释:
v 家庭成员关系是指
o A 是B的子女(包括领养子女关系)或者
o A 是 B 的后裔(包括通过祖辈领养关系的后裔)或者
o A 和 B 有共同的父亲或母亲(包括领养父母关系)
如果A和B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则他们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而不会视为同居关系。这里要注意的是,即使领养关系已经被解除,他们的家庭成员关系依然成立。
如何判断A和B是以伴侣的身份在一起居住生活呢?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o 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
o 共同居所的性质和范围;
o 是否有性生活;
o 在财务上独立的程度,是否有财务援助的安排;
o 财产的购买、使用以及产权的分配情况;
o 是否承诺共同生活;
o 伴侣关系有没有在对应的管辖州政府部门登记注册(非结婚登记);
o 是否有子女以及抚养照顾的情况;
o 伴侣关系是否公开并得到公众的认可以及口碑
法院在对以上这些因素考量时,不会只针对某一个因素而做出决定性判决,需要综合考量所有因素及客观事实,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另外,针对家庭法而言:
o 同居伴侣关系既适用于异性的两个人之间,也适用于同性的两个人之间。
o 即使同居关系中的一方与第三方有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并不影响这个人与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的合法同居关系。例如A和B已经结婚,这并不影响A与C可能存在的同居伴侣关系。或者A可以同时与C和D存在同居伴侣关系。
综上所述,判断一段关系是否属于同居伴侣关系,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法院也需要综合各方面证据事实,酌情予以定夺。
王斐律师点评:
在同性恋婚姻正式被澳大利亚接受之前,所有的同性关系涉及到家庭法律关系的,都是通过同居配偶关系予以确认,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移民法中关于同居关系(包括同性同居关系)的认定,也是通过该法案中的相关原则予以认定。而移民法政策中将关系持续时间设定为1年,这就就有了一个基本的测量标准。
最后一点,司法实践中意味着承认多重配偶关系,其核心理念是要保护在同居关系下,哪怕对方已经有配偶,另外一方合法的权利。同时,由于澳大利亚婚姻关系中离婚需要分居必须1年,期间有同居关系的也要收到法律保护。简单的说,在澳大利亚,没有所谓“非法同居”。
相对而言,中国不承认任何婚姻之外的配偶关系,强调其政府管制的有效性,同时也确定保护其道德理念,从文化道德角度看有一定可取性,但是法律理念似乎缺乏更多理性和多重考量。
判定是否为法院认可的事实婚姻
在确认存在同居伴侣关系后,如果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中的一种,法院则有司法权:
1. 同居伴侣关系总计超过2年;
2. 同居伴侣之间孕育了子女;
3. 向法院申请裁决的那一方是否做出了重大财务贡献,并且如果法院不做出相应的裁决,会对申请方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
4. 同居伴侣关系在对应的管辖州政府部门已登记注册。(这里要提的一点是,没有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并不会影响向法院的申请。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同居伴侣都不会去注册同居伴侣关系,而更多的是利用关系满两年这个条件)
王斐律师点评:
同居关系2年,是法院处理同居伙伴间财务事务的前提,也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期间双方往往会有更多财务、生活、感情支持,由此其中一方在分手后有权获得相关财务分割。这个2年和移民法中配偶关系同居1年的认定不同,移民法1年是对同居关系的真实性的认定。 上述第2、3条所讲的是有重大事项,子女或者重大财产贡献,这样即使双方没有同居超过2年,法院也会处理。
同居关系登记是个非常有意思的程序,也是为恐婚一族提供了一个不需要结婚,没有承诺,暂时可以解脱但是又可以得以被政府甚至法院认可的解救方案。
在实践中,有些澳大利亚本地居民配偶双方早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并孕育了多个孩子(相信中国也有很多),如果不承认其合法关系并通过家庭法予以保护,可能会侵犯双方合法权利,尤其对于其中大量时间精力贡献给家庭的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同居伴侣关系与正式注册结婚的夫妻在法律上的权利区别
总体来说,澳大利亚家庭法对于同居伴侣关系的立法使得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别不大。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判定司法管辖权以及法庭程序上。例如上述所详解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合法注册的婚姻,在离婚过程中需要向法院申请分配财产时,法院的司法权比较容易证明成立。然而如果是同居伴侣关系,就需要通过上述步骤首先证明关系的存在,然后再证明符合四种条件中的一种。
另外,家庭法中对于同居伴侣关系的一方在向法院递交申请时,对于其是否是当地居民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在递交申请时,关系双方必须已经处于分居状态,且必须在分居后的两年之内向法院递交任何申请裁决。
王斐律师点评:
有些中国留学生来澳大利亚后,谈了恋爱就住在一起,由于没有相关意识,可能不自觉的已经形成了事实同居关系,而期间可能父母支持购买房产、投资项目等等,而持有国内的“反正没有结婚,这些都是和我婚前财产”的理念,一旦分手,就有可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当然,婚前财产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有时间我们会专门另文讨论。
最后一点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因为同居有财产权利要求,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诉求,否则法院无法确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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