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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赔偿:一个更为关注刑案中受害者的策划

普亚律师事务所:Andrew 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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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这个话题我早就想说了。在有些国家,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而政府是不会对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的侵犯负有赔偿责任的。但是在澳大利亚,如果一个受害人在正常救济情况下,比如保险、福利医疗等之外,由于犯罪行为而造成自己的人身直接或者间接损失,该受害人是可以申请政府的受害者赔偿的。

该赔偿体系,是基于一个朴素的理念基础,即民众缴纳税收,政府有责任保护民众(不仅仅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如果民众人身安全因为犯罪受到损失,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必须考虑到一般民众从罪犯获取赔偿的成本非常高,可能性非常低,甚至有些时间无法确定犯罪分子身份,而受害者的痛苦和补偿可能往往具有急需性,由此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这个看起来非常没有经济效益的体系。但是正是这种完全对政府没有经济效益而且需要持续投入支持的系统,才是从某个层面真正部分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基本的公正和正义。

同时,澳大利亚也没有像有些国家中因犯罪人积极予以经济赔偿而可以减轻刑罚的原则和制度。这也是前一段时间所谓的“徽州宴”老板娘敢于叫嚣自己有钱不怕打死人,“狗命比人命值钱”的核心原因。当然,澳大利亚在刑事判刑中对于罪犯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意以及是否真诚忏悔是可以作为量刑期间予以考虑的一定的因素。也许由于悔恨无法直接量化,所以有些国家中可能用金钱弥补来衡量其悔恨的意愿,也许这是两个系统中一部分共通的部分。我们不否认某些比如交通犯法或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犯罪行为中,犯罪人的金钱赔偿可能可以作为其衡量量刑的一个标准,但是对于造成任何人身伤害的犯罪,如果金钱可以起到一定减刑或者免罪作用的话,资本就意味着在司法体系中就可以横行,从而动摇其公正根本。

行文至此,自己都迷糊了到底什么是资本主义了。当然中国古代司法史中一直都有以罚代刑的规定,也许这是文化传统的延续。

朱律师的文章理论深度比较高,专业讨论比较细节,律师读起来津津有味,普通民众可能有些枯燥。本人只是从民众角度分析这个问题,引出朱律师的大作。


—王斐律师

正文

前言:



相信大部分读者们或多或少都有听说或关注过时不时上新闻和热搜的一些国内重大案件;例如2017年的杭州保姆纵火案、2019年的玛莎拉蒂醉驾案、今年5月辽宁大连的撞人逃逸案以及最近的辽宁沈阳猪肉销售纠纷杀人案等。在这些诸多的重大刑案中,媒体以及群众们除了对案件的起因、性质以及发展的关注外,也不断关注着在案件中受害者们的赔偿问题。虽然人命绝非金钱所能衡量,但当事件发生后,金钱的赔偿似乎又是最为恰当的衡量标准之一。

在上述这些重大刑案中,有的受害人是借由媒体的曝光继而拓展了自己的事业,也有的迄今为止未能获取乃至自身医药费的全额赔偿。固然,在刑案中,被告对于受害人的态度是量刑的一大考量因素,但经济赔偿隶属民事另案,且不时会面临如被告本身破产或无足够资产进行巨额赔付等状况;这些也间接导致了各类媒体对于重大刑案后续的受害人获赔一事的持续关注。然而,社会性以及媒体主导的正义自然存在着其它的弊端和争议;此为另一个话题在此就不多做赘述了。

但相信大部分在澳洲生活的读者们,或许看到澳洲本地关于重大刑案的新闻报道等,几乎不太会涉及到后续对于被害人赔偿一事的笔墨,即便有,亦不会是重点或集锦于热搜的关注点。这其中的原因固然涉及到文化差异,对于被害人的保护,以及社会体系等。但其中一大因素为此文会给大家介绍的受害者赔偿机制(Victim’s Compensation Scheme)。如同过往,鉴于笔者本身在墨尔本,本文将着重介绍维多利亚州的受害者赔偿机制。


受害者赔偿的主旨



自受害者赔偿计划推出以来,它已成为政府应对暴力犯罪的重要部分之一。目前在澳大利亚,法定的受害者赔偿计划在澳洲的八大州以及领地中均有存在。在维多利亚州,相关立法是 1996 年犯罪受害者援助法 (Victims of Crime Assistance Act 1996)(“法案”)。一般而言,维多利亚州的刑案受害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赔偿或经济援助:

1.根据量刑法(Sentencing Act 1991)的第 4 部分,针对罪犯的索赔赔偿或要求还原补偿令(restitution order);

2. 通过法庭对刑案罪犯进行民事诉讼获取赔偿;以及

3. 通过刑案受害者援助法庭 (VOCAT) 获得由相关州政府提供的经济援助。

其中这最后一点为本文的核心探讨主题。


该法案的核心目的是由州政府为刑案受害者遭受的痛苦提供经济援助。该法案的主旨在于协助刑案受害者们从罪案中恢复;包括为直接因犯罪而招致或合理可能招致的费用提供经济援助,以向特定刑案的受害者提供经济援助,特别经济援助(如一次性赔偿,作为“由州政府/社会对刑案受害者所经历或遭受的重大影响的同情和慰问”)。同时,该法案也允许刑案受害者在无法通过其它来源从加害者处获取足够的赔偿时可根据该法案获得经济援助。


针对有无受害者赔偿计划国家的对比


在中国早于1979年在相关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对受害人支持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在中国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和支持制度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恢复性司法方法的应用;

2. 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3. 保护受害人和证人免受犯罪者的侵害;

4. 受害人作为当事人主动及积极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因此,诉讼中的被害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特殊诉讼权利;

5. 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为犯罪受害者提供信息。


众所周知目前中国并不存在如澳洲的受害者赔偿机制,继而笔者在下方将以中澳两国进行一个简略的对比研究:


澳:有受害者赔偿机制

中:无受害者赔偿机制

在普通法严格区分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下,澳洲各州及领地推进了建立一个独立于法院的实体作为为受害者提供一个向国家或政府寻求因刑案导致的损失赔偿的桥梁与场所。同时,犯罪者在赔偿令(刑事裁决)中支付的金额,应在事后从民事裁决或国家赔偿中扣除,以避免因相同的损失或伤害而造成的双重/多重赔偿。

总体而言,受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独立民事或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但是,相关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有延迟,因为法院将不得不等待刑事法院的判决。只有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结案后提出民事诉讼,才不会造成额外延误。另外,若被告本身不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则受害人是处于相当被动的处境。

相关赔偿是根据罪行的情况判给的,并且通常支持更多类型的损害赔偿。

相对狭隘的损害类型可被接受,只有在极少数的案例支持对那些“其他”类型的损害进行赔偿。

受害者的申请不仅仅是受经济需要的驱使,不乏有主要受象征性需要的驱使的申请。关于后者,受害者们申请赔偿主要是为了寻求对其受害的承认并寻求宽慰及解脱。

立法文书和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否定以及不予受理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受害者们在寻求公众承认以及从犯罪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中恢复并寻求解脱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障碍。


如何在维多利亚州申请受害者赔偿?


在维多利亚州的受害者赔偿申请受该法案第2部分来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州和领地的计划在伤害类别、时间限制和赔偿金额方面各有所不同。

首先,可向VOCAT提出申请的人士为主要受害人、次要受害人或暴力罪案的相关受害人。已招致丧葬费用的人也可根据法案向VOCAT提出申请。如果有权提出申请的人为未成年人士,则该申请可由该未成年人士的父母或监护人或VOCAT认为合适的其他人代表该未成年人士提出。另外,根据《监护和管理法》(Guardianship and Administration Act 2019)所指定的监护人或管理人也可以代表相关被代表人向VOCAT提出申请。

其次,申请必须以法案所规定的形式书面提出并且必须附有相关书面证据(例如医疗证明以及收入报表等),以及必须含有授权VOCAT取得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或额外证据及文件,并且必须注明申请人是否希望VOCAT进行聆讯或在不进行聆讯的情况下裁定申请。如果是作为暴力罪案的受害人,而相关的暴力行为未有向警方报案,则申请还必须附有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的法定声明,以说明相关暴力行为的情况和未报案的原因。

再者,申请书必须载明所需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伤或死亡发生的情况,申请人是作为主要、次要抑或相关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还是作为已发生丧葬费用的人提出索赔,所受伤害的性质或致死的原因,申请人是否已向警方报案,刑事诉讼是否已经开始并进入程序,以及寻求索赔的金额以及类别等。相关的申请书须直接递交或通过邮寄递交给VOCAT的司法常务官。

任何受害者赔偿的申请必须在相关罪行或暴力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年内提出,或如申请丧葬费相关补偿则需要在主要受害者死亡后2年内提出。任何超过时效期的申请都将被直接驳回,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存在特定因素且申请不应被驳回;考量是否存在特定因素时VOCAT或考量包括申请人的精神状态、申请人的年龄等。


受害者赔偿机制的弊


当然,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其两面性,虽然受害者赔偿机制总体而言是相当有效且有利的一种机制,其好处包括:主要、次要和相关受害者均可进行申请,主要受害者亦可获得额外的特别经济赔偿/援助(基于单一罪行的严重程度)等。但这并不代表目前的受害者赔偿机制是完美的,至少它存在着下述几个弊端:

1.不包括对因财产损失或损坏而产生的费用的赔偿;

2.缺乏对育儿费用(childcare expenses)的赔偿;

3.相对未能识别累积伤害,如持续和长期的暴力行为,此类别中只认可且适用于主要受害者;

4.对于遭受永久性和严重残疾的受害者的赔偿相对并不足够。


总结与展望


虽然就目前中国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和救济的制度与联合国宣言的要求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中国也在通过以下方面经由立法和行政措施完善这一制度:

1.建立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恢复性司法;

2.为犯罪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设立刑事赔偿;

3.提供国家的经济补偿;

4.加强对证人和受害人的保护;以及

5.增加受害者获得法律援助和参与刑罚的权利。

在澳洲,虽然目前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受害者赔偿机制的框架,其为犯罪受害者提供了根据相关法案获得经济援助的途径,但州和领地赔偿框架之间存在着不一致。但由于宪法原因,联邦政府无法在每个州和领地完全授权的情况下对于相关的受害者赔偿机制进行协调、统一以及立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让相关受害人获得公平、有效和及时的司法救助,尤其是针对联邦罪行。或许当联邦政府可以针对受害者赔偿机制采取更有针对性且一致性的法案和机制,刑案的受害者们可以更公平公正地获取相关补偿,尤其对于联邦罪行的受害者;而不是要求这些刑案受害者们依赖于相对不一致的州和领地赔偿机制。


此文主要对受害者赔偿(Victim’s Compensation)这一机制做一些简单的知识普及。笔者作为澳洲法律从业者对于中国的法律并非专家,文中涉及的内容隶属笔者本人所了解的情况以及个人见解,特此声明文中内容不构成也无意作为任何法律建议。法律建议亦需要了解每一个个案的实际情况。普亚律师事务所有着多年的经验并成功处理过多个刑案受害者赔偿的申请。而笔者自身亦有多年刑案辩护的经验以及多个成功辩护案例。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普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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