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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还是独立服务提供者?有关打车和外卖平台的新发展

普亚梁俊诺律师

在过去十年中,"零工经济"(gig economy)已经非常普遍,其发展远超出人们最初的想象。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随叫随到的打车和送餐服务十分便利,用户需求爆炸式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上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参与者。为了争取更多的用户,这些不同的平台之间竞争非常激烈。COVID-19的封城政策更是突显出这类平台的重要性,因为居家隔离大家都选择在家中叫外卖。此外,相对灵活的工作安排也让一批想赚外快的人加入这类平台,有的人甚至是全职加入这个行业。这种新兴模式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如何保护相关从业者的权益已经成为一个重点法律议题。本文旨在分析行业内主要观点,以及该商业模式可能导致的法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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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关键点在于这类司机/配送员的属性——他们是应用程式平台的雇员?还是平台"外包"工作的独立承包商?这个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区分影响着法院对合同关系的定义。一是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二是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大多数平台都选择将劳动者定性为独立承包商,因为这样平台不用对他们的假期、病假和养老金等职工权益负责。不同应用平台对劳动者有不同的工作安排,因此有可能对不同的平台安排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


共乘车司机和送餐骑手


讨论应该分为两个层面:共乘车司机和送餐骑手。这两种形式的经营者可能性质相似,但是商业模式不同,因此对策也会不同。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模式和具体情况也可能有所不同。


共乘车司机自备车辆,自己承担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成本,相对骑手来说他们工作环境更好一点。送餐骑手一般是骑着摩托车甚至是自行车承受日晒雨淋,并且在送餐的最后一段路上需要离开自己的交通工具,才能将餐食送到顾客门口。不同法律管辖区对搭载乘客和送餐服务的营业牌照要求也可能相应不同。因此,不同法律管辖区对于公司与骑手的合同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


在工人面临的风险方面,从事食品配送和其他配送应用平台的骑手与共乘车司机面临的风险不同。以悉尼为例,印有平台标识的自行车在城市街道上纵横驰骋是比较常见的景象。悉尼狭窄的街道上车流量大,地形崎岖不平,这类骑手可能面临很大的人身伤害风险。考虑到骑手可能想完成更多的送货任务以确保更高的报酬,他们可能会因为急于送货而使自己承受更多的人身风险。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使用自行车不需要执照,也不需要就道路规则考试。对于临时加入骑手行列的人来说,如果他们不熟悉在道路上骑行,特别是考虑到他们车后面还载有货物,这可能意味着他们会对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风险。笔者曾亲眼看到一位骑手在主干道上骑车,在停停走走的车流中无法保持平衡,险些被掀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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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案例: Uber BV and others v Aslam and others  [2021] UKSC 5


在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对优步(Uber)共乘车司机的职业状况作出了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在该案中,Uber司机被认定符合英国就业法中的'工人'(Worker)定义,并有权享受最低工资、带薪年假和其他就业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称呼与英国法律中的'雇员'(Employee)不同。


法院认定的主要理由及相关结论归纳如下:


  • 从事实来看,没有迹象表明Uber伦敦公司是司机的代理人

  • 合同关系的性质不应受到合同中采用的措辞所限制,因为就业法的本质是保护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的人不受另一缔约方的侵害

  • Uber通过设定司机向乘客收取车费的标准来决定司机的报酬

  • Uber决定与司机的合同条款

  • 司机登录Uber应用程式后,是否接受打车要求的选择权有限,因为拒绝要求会受到处罚

  • Uber对司机的表现有质量控制,如果评价不好,可能会终止与司机的合同

  • Uber防止司机与乘客建立关系,除了当时与即时乘车有关的事项外

  • 从上述情况来看,法院认为司机满足对Uber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的条件,并且司机无法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相对于真正的以通过创新来提高自己的收入的独立承包人来说),因此应该被视为'工人'

  • 司机在登录Uber应用程式并在其私人租车牌照有效的地理区域内时,将被视为在工作


在最高法院的判决后,Uber宣布将向司机支付最低工资、带薪假期和养老金,但只支付司机载客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司机登录时的等待时间。这与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一致。对于这一差异,政府尚未有执行判决的行动。


澳大利亚的情况


对比英国的情况,近日在澳大利亚,Uber Eats与一名前送餐骑手达成了和解,该案对此类骑手的法律地位做出判断。此前在公平工作委员会(Fair Work Commission),骑手一直被认为是独立承包商。


与其他已和解的法律案件一样,和解的理由可能是为了避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推论是Uber不希望为法院提供对这个问题进行裁决的机会,因为这可能会从根本上影响他们将骑手视为独立承包商的商业模式。这可以看作是一个说明法律变革应该通过新的法律而不是诉讼来实现的例子,因为总有一些因素限制了法律裁决的适用性(如果有裁决的话),而从头开始设计的新法律则可能为相关法律主体提供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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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件解决后,Uber Eats推出了新的合同形式,名义上将给予骑手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来开展工作,并要求骑手拥有ABN(澳大利亚商业号码)。有评论认为,这是要给人造成一种印象,或者至少是可以争辩的法律观点,即骑手对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控制权,可以被视为独立承包商。


据报道,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正在制定一个新的制度,允许对在使用这类送餐平台过程中遇到事故的工人进行赔偿。这是对最近发生的骑手们在运送食物时丧生的交通事故的回应。不过,这不会对这些工人的日常工作条件和工资有所帮助,而且,我们当然首先应该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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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如同许多其他社会和法律问题一样,零工经济衍生的问题可以从许多角度来处理。这种经济形式为可能需要灵活就业安排的人提供了灵活的收入来源。同时,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使得许多人加入这个行业,将其视为一种全职工作安排。在这个行业中,很多公司在多年的经营中并没有实现盈利。要确保加强监管不会导致工作机会的丧失,而选择工作的人又可以用更有保障的条件签订合同,是一个艰难的平衡过程。


作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社会要如何规范这种新的参与经济的形式。如果法院的判决指出这些工人是承包商,不受就业保护,那么政府是否应该制定法律提供就业保护?即使法院裁定这些工人是雇员,我们是否希望有一个正规化的监管结构,而不是依靠个案的判决?如果某些人重视灵活性高于劳动保障,在法律制度中如何体现出来?这些问题必须由舆论和立法者来解决。


公共政策讨论总应有一个法律层面的考量,因为最终是法律使政策生效。寻求变革就是寻求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变革,因此必须对法律有所了解。民间社会的参与者必须参与这些公开讨论,因为大的变化往往取决于小的进步,每个人可能提出的具独特角度的观点都是丰富民主社会的一种贡献。


参考文献


英国最高法院案例:Uber BV and others v Aslam and  others [2021] UKSC 5


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uksc-2019-0029.html


SafeWork NSW和Transport  NSW就送餐骑手事宜组成的工作小组:


https://www.safework.nsw.gov.au/news/safework-media-releases/new-taskforce-to-investigate-gig-economy-deaths


有关零工经济中工作健康和安全情况的研究:


https://www.centreforwhs.nsw.gov.au/Projects/gig-economy-roles-and-responsibilities-in-whs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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