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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雇佣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普亚Ailin Liu

前言


有人说竞争是一件好事,但并非总是如此。在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雇主们通常会担心核心员工辞职后是否会带走客户,或者利用公司已有资源和商业机密与公司进行竞争。通常雇主会在雇佣协议中加入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s, 即“竞业禁止条款”。这类条款往往会在保护雇主的合法利益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很多雇佣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经常会因为过度广泛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本文将初步讨论在一些关于维州竞业禁止条款的核心原则,包括合理性,适用性以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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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竞业禁止条款?


公司在雇佣合同中通常通过限制雇员离职后的行为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和客户关系。尽管公司对雇员施加的约束可能会根据公司业务以及员工职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比较普遍的条款有:


1、禁聘条款:禁止雇员在离职时挖角公司的客户、员工,接受客户提供的工作机会,或介绍公司其他员工为客户工作;


2、非竞争性条款:禁止雇员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近的业务,形成与公司的业务竞争;


3、保密条款:禁止雇员在离职后利用或披露公司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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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


与新州不同,维州的竞业禁止条款是由一般法律原则决定。新州是唯一颁布了有关贸易限制立法( Restraint of Trade Act 1976 (NSW))的法律管辖区。


首先应明确的是,经法院认定为损害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为保证竞业禁止条款在法院得到支持,公司必须证明其条款既合理又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还会考量条款的必要性,如果限制条款超出了公司需要实现其保护目的的合理范围,则同样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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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通过以下几点来考量限制条款的合理性:


1、签约前行为:公司与雇员是否在签约前就限制条款进行商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2、工作性质:日常工作需要与公司客户打交道的员工,以及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公司高层,相比于普通员工,雇佣合同中更有必要包含一定的限制条款。如无上述情况,限制普通员工为竞争公司工作的条款一般不认定是合理的。


3、限制范围:一般来说,限制时间越长,区域越大,越不合理,法院会适当考虑其合理性。例如,如果条款要求雇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在市中心工作,则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不合理条款。


一旦雇员确有违约行为,且法院判定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效的,公司可向法院提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根据合同法,公司须有证据证明公司因此蒙受了损失。大多数时候,法院会判决赔款或要求雇员将违约所获的“不义之财”返还给公司。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发出injunction,即禁止令,从而阻止雇员继续违约,侵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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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Just Group Ltd v Peck [2016] VSCA 334


此案件中原告Just Group是一家有名的零售企业,其名下品牌包括Just Jeans,Jay Jays,Jacqui E,Portmans,Dotti,Peter Alexander和Smiggle。在2016年1月Just Group雇佣被告Peck女士为首席财务官。在Just Group的雇佣合同中有一条限制条款,该条款限制了Peck女士在Just Group终止雇佣后两年内不能从事一些活动,包括从事“与当前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活动”。限制条款中明确禁止Peck女士为多达50个品牌(其中包括了Cotton On以及其他行业的零售公司)进行工作,禁止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同年6月左右,Peck女士接受了另一位时装零售商Cotton On财务总经理的职位,随后将其辞职通知给Just Group。在本庭审中Just Group希望通过合约中的限制条款,禁止Peck女士在辞职后的12个月内为其对手公司Cotton On工作。


法院认为Just Group的竞业条款是过于广泛且不合理的。首先,尽管雇佣合同中的限制条款是为了保护Just Group的合法商业利益,但禁止从事“与当前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活动”这一条款已经超出了必要的保护范围。其次,条款同时也禁止了该雇员在与Just Group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工作,例如Woolworths超市。最后法院认为其限制的期限太长,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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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言


总的来说,雇佣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比较难执行,往往需要仔细的措辞。为了能够增加条款的执行力,雇主必须向法院证明该限制是合理的,并且没有超出保护雇主确定的合法商业利益所必需的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竞业条款的措辞过于宽泛,从而使限制变得不合理,而被法院删除,而其余合理部分将保持并执行。我们建议,雇主需确认禁止竞业条款不要过度广泛,并仅限于保护雇主的核心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禁止员工从事与当前工作相似的活动但又确保限制范围不至于完全阻止员工未来的工作,并且定期检查合同进行更新,以反映员工工作内容变化。


尽管存在这些障碍,但针对有效限制条款的商业需求仍然很大,而且在当前社会中的频繁跳槽现象中,雇主越来越依赖这些条款来保护其业务。


俗话说,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市场竞争此消彼长、不进则退,企业家要想事业长青,离不开积极开拓市场,更离不开稳定的“大后方”,竞业禁止条款能够有效帮助企业家规避员工带来的商业风险,配以合适的员工激励制度,不失为一条长远发展的良策。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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