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 – 澳洲离婚程序浅析
婚姻是我们一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婚姻是神圣的,它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每个国家都赋予婚姻以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即使婚姻走到了尽头,婚姻双方依然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好聚好散。
在澳洲,有两种方式可以结束一段婚姻:
1. 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或者
2. 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法令。
绝大多数情况下,第一种方式适用。本文着重解析如何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受理离婚申请?
在澳大利亚,离婚申请一般可以由联邦巡回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受理。
A. 申请人限制条件(澳洲法律管辖权问题 – 什么人的离婚申请可以在澳洲提出)
申请者或者其配偶需要满足以下三条中的任意一条即有资格申请:
1. 是澳大利亚公民;或者
2. 定居在澳洲;或者
3. 在递交申请之前,在澳洲住满一年
离婚申请可以是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双方联名申请。
B. 时间限制条件
离婚申请必须在婚姻双方分居超过12个月之后才能递交。
如果结婚不满两年就提出离婚申请,那么除特殊情况外,法院会要求提供一份由指定的婚姻调解顾问开具的证明,证实双方经辅导调解后,仍不能恢复婚姻关系。
结婚证
在递交离婚申请时,结婚证原件(或经律师认证的复印件)必须一并提交。结婚证上的双方姓名必须与离婚申请上的姓名一致。如果婚后有更改姓名,则必须同时提交更改证明。
如果是中国的结婚证(或者非英语国家的结婚证),则必须由认证的翻译将结婚证译成英文。译者还必须同时附上一份宣誓证词,证明译文真实准确。
如果结婚证原件已经遗失,则需要向当地民政局申请遗失补办。如果实在无法获得,尤其是海外注册结婚的情况,则需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说明,并附上一份宣誓证词,证明已经竭尽所能,通过所有可能的方法去补办结婚证,但是仍然无法获得。同时需要附上在此过程中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的各种证据材料。法院会视情况予以免除提交结婚证原件的要求。
怎样理解“分居”的要求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的解释,婚姻双方分居行为的发生,并不一定要求其中一方必须搬家,即离开之前共同居住的住所。分居可以是双方已经分开居住(至少不同卧室),但是双方仍然可以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这种情况其实非常常见。因为很多情况下,出于各种原因,例如照顾子女、经济压力、工作繁忙等因素,即使一方希望马上搬离,也无法立即实现。因此法庭对于分居的定义并不仅仅局限于字面的理解,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分开居住的这段时间仍然可以算到12个月的分离期内。
那如何证明两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了呢?法庭会要求提供证词,分两种情况:
1. 婚姻双方联名申请离婚:
需要双方各自提供证词,描述并确认在双方在同一屋檐下分居生活的情况。
2. 婚姻一方单独提出申请:
需要申请人提供证词,描述并确认双方在同一屋檐下分居生活的情况。同时,还需要至少一份第三方的有力证词,来佐证申请人的证词。例如亲属、朋友、邻居或保姆的证人证词等等。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法院所关注的是双方在同一屋檐下是如何“分居”生活的。例如家务的安排,财政收入支出的安排以及饮食、社交的安排等等生活的各方面去考量。
需要出庭吗?
1. 如果是双方联名申请 – 不需要
2. 如果是一方单独申请:
a) 没有18岁以下的子女 – 不需要;
b) 有18岁以下的子女 – 需要
即使在规定不需要出庭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中有重要的证言证词可能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则通常会建议出庭,在需要的时候向法庭做详细解释。
离婚令的生效
根据家庭法的规定,离婚令在签发日过后,需要满一个月加一天才能生效。例如离婚令是在2月10日签发的,那么要等到3月11日才能算是正式生效。在离婚令正式生效后,双方便可以自由再婚。
以上是对在澳洲申请离婚的一般程序解析。在现实世界中,离婚往往会牵扯更多其它复杂的事宜,例如子女的抚养和探视安排、财产分割、婚前-婚中-婚后财产协议等等。这些问题包含复杂的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给予专业的法律意见。澳洲普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具有多年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为客户不管是共同申请还是单独申请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都可以提供全面的文件准备、法律咨询的法律服务。
王斐律师点评:
其实关于澳洲和中国的婚姻法的区别,我个人一直希望有一个时间,统一地从原则性方面,流程方面以及文化方面予以分析。就目前本文章所提到的一些核心基础的法律流程而言,澳洲已经显示出和中国离婚程序的巨大不同。
1. 没有民政登记体系
在中国进行离婚,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通过在民政局直接进行离婚登记,除非是单方要求离婚,在中国才会需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的民政离婚登记的简易性,也是导致离婚率居高的原因之一,很多夫妻为了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购房条件),为了获得短时期的利益,而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虚假离婚;或者年轻夫妻一时冲动双方产生剧烈矛盾而导致离婚等等。近期的中国民法典的公布,确认离婚即使在民政局进行也需要有相关的冷静期,也是希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冲动离婚的情况。
而在澳洲,不管是双方同意离婚还是单方提出离婚都需要经过法院程序。这就从法律流程上增加了一部分的离婚难度,从而可能减少了随意离婚的可能性。
2. 司法管辖权问题
根据澳洲的法律,如果在澳洲申请离婚,并不要求双方一定要是在澳洲结婚。同时,这也说明澳洲的婚姻法承认在其他司法管辖权下的合法结婚手续。
我们在一些案件当中看到,有一些夫妻在中国已经结婚了,但是为了某种原因在澳洲又履行了一遍结婚手续。或者反之,在澳洲结婚之后又在中国相应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这是纯粹的画蛇添足,并且在未来婚姻产生问题的时候,会给解除婚姻的法律流程带来巨大的麻烦。
3. 司法管辖权问题离婚的感情破裂要求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双方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双方“感情破裂”。此法律概念往往因为涉及到情感、道德、家庭等不太容易量化的主观因素,而导致对于离婚基础的判断会出现很多的偏差。这种主观判断的定义基础,导致单方离婚起诉的起诉方往往必须要经历多次诉讼才能得以实现离婚的诉求,导致不愿意离婚方往往以此理由威胁对方,或者故意拖延而增加其离婚成本和时间。
反观澳洲,满足离婚的要求就是一个简单的客观标准,双方分居12个月就可以,没有道德、情感等太多主观判断因素的影响。当然,分居12个月的要求的客观标准,本身就可以从可操作的量化标准上反应、确定和实现了中国婚姻法当中离婚的法定条件要求:感情破裂。
4. 不考虑道德因素
中国在离婚财产判决案件中,采用和借鉴了美国婚姻法的一些概念和体系,对婚姻法当中的道德因素给予一定的认可,在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无过错一方也有权请求赔偿,这也是民众理解中出轨方“净身出户”的理论基础。但是引入道德判断标准到司法程序中的情况,可能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由此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会引发众多的不确定性。
澳洲的婚姻法体系当中,离婚的财产判决中,不会考虑到关于道德的衡量,不会考虑其中一方是否有不忠或者出轨的行为,更不会因为该行为而在财产分割上给予对方更多的补偿。其考量的主要因素为:考虑对孩子利益最大化,考虑孩子未来生活的需求,考虑双方对家庭的各个方面的贡献,其中包括了经济以及非经济类的贡献,比如照顾孩子或者处理家务等。在澳洲法院的认知中,这种照顾家庭的贡献,并不低于另外一方在外工作做生意挣钱的对于家庭的贡献。
5. 婚前财产
中国的婚姻法律体系当中,有一个在澳大利亚所没有,但是在中国人心目中印象非常深刻的法律概念,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在中国90年代的婚姻法律改革当中,确定了结婚前的财产归结婚前确定该财产登记名下人员所有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够确认一方在婚前拥有此财产,则结婚不会更改其财产所有权,此婚前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此婚前财产就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所以在中国就形成了一个比较独特的婚前财产公证体系,通过政府公证的方式,确认一方在婚前所拥有财产尤其是房屋所有权,由此避免此类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婚前财产公证,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知晓认可,比较符合中国人的关于此类问题的避免正面冲突的需求。
但是在澳洲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没有婚前财产这种特定的法律观念。即使是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另外一方都可以在离婚后将此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根据对家庭的贡献予以分割。由此在澳洲为了避免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姻关系而受到损害,最好的办法是做婚前财产协议(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更为复杂的方式,比如建立家庭信托)。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最大的不同在于婚前财产协议的一方必须知晓对方的个人资产的情况,并且签字同意在离婚之后不会和对方分割财产。而大部分准备进入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往往不希望将此类情况或事情和对方全面说清,即使愿意全面说清,也可能会给对方带来感情上的冲击。
6. 婚姻法中的三个内容:婚姻、子女、财产
这一点也是中澳之间婚姻法当中的特别大的一个不同。很多人认为如果离婚,必须要先解决所有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这个理解是中国在离婚处理过程当中政府或者法院所持有的一种观点。
而在澳洲,基本的法律理解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是完全可以进行分割开的。这就意味着即使双方还没有离婚,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且进入相关的法律流程。也可以先解除婚姻关系,在一定的时限内再去处理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处理的相关法律流程。这三者之间虽然有内在的核心的相关联性,但是并不是必须彼此严密相关,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要求。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可能还有很多具体的值得讨论的流程和原则方面的细节,普亚律师事务所会在此后的一些文章和说明中给予大家更多的解读。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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