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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起诉后我的财产是否会被没收?

普亚刘艾琳律师

前言


据统计,犯罪每年使澳大利亚损失近360亿澳元,其中与毒品和欺诈有关的犯罪在这笔损失中占相当大的部分。为了消除这些威胁,和世界上许多法治国家一样,澳大利亚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财产没收的法案,主要目的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用于犯罪的财产和犯罪收益。大家往往会好奇是否犯了罪就会被没收财产?哪些财产可能被没收?以及政府是否会没收犯罪嫌疑人在家属名下的财产?


尽管澳大利亚不同州的相关法律有少许不同,本文将以维多利亚州相关法律为基点来进行讨论,但都有相对类似的规定,允许相关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没收不动产及其他个人财产,包括无法解释由来的财富(unexplained wealth);当财产被用于犯下特定罪行;以及通过犯特定罪行取得的财产。在澳洲类似的没收制度被人们描述为“强力和严厉的制裁”,有时没收范围甚至超出了嫌疑人名下的资产,本文将带领读者解读维州的《财产没收法》(Confiscation Act 1997 (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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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没收法》下有哪些不同的没收命令种类?


根据不同的罪名,检方可以申请不同的法院命令。比较常见的为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s)以及没收令(Forfeiture Orders )。限制令被视为没收令的“前奏”。如果官方认为有必要在没收财产之前对财产进行保护,检方可以在提出罪名指控的48小时之内向法院申请限制令,并及时“冻结”相应资产,以免打草惊蛇。与限制令不同,没收令不会保留被没收的财产,而是将财产从产权人手中夺走,以便国家后续处理。


没收令分为(1) 法官酌情裁定没收令(Discretionary Forfeiture Orders )(2)在未定罪前适用的民事没收令(Civil Forfeiture Orders)以及(3)认罪以及定罪后的自动没收令(Automatic Forfeiture Orders )。前者分别适用于Schedule 1 类别的罪行而后两者适用于Schedule 2类别的罪行。


一般来说 Schedule 1 隶属相对轻的罪行而Schedule 2 则涵盖了各种重罪,从而法律给予法官酌情裁定的权利。Schedule 1 类别比较广泛,包括违反Aboriginal Heritage Act 2006,Casino Control Act 1991,Fisheries Act 1995 ,Wildlife Act 1975 和 Dangerous Goods Act 1985,等等。常见的例子包括赌场出老千,违反相关钓鱼法、濒危动物保护法或违法出售易燃易爆炸物品等等。


 Schedule 2 则适用于第二和第三种没收令,属于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包括了触犯Drugs, Poisons and 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1981 和一部分的Crimes Act 1958。一般来说第二和第三种没收令用于涉嫌以商业数量的种植及制造毒品,或者进行超过5万澳币的严重欺诈和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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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财产将会被没收?


 首先在《财产没收法》中,检方只能向法院申请要求没收用于(1)犯罪的财产或者(2)通过犯罪的收益。


检方是否只会没收我个人名下财产?


 法案第三条中“财产”一词具有广泛的含义,同时包含了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嫌疑人有“处理权”或一定控制权的财产。法案的第九条进一步扩展了对财产有“控制权”的定义,其中包括了以公司或者信托管理下或间接控制的资产。也就是说本法案包括了嫌疑人名下财产,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不在嫌疑人名下但嫌疑人有控制权的一切资产,即其家庭,名下信托或企业的资产,甚至是在特定情况下已经被嫌疑人转移走的资产都有被没收的可能性。例如,如嫌疑人在其父母名下的房产内种植大麻,其犯罪就显然与嫌疑人父母名下的房屋之间存在联系,检方就可以申请没收其父母的房产;又或者罪犯通过欺诈获利后用其购买了不动产在他人名下,该资产亦可被检方申请没收。


法院申请步骤


在一般情况下维多利亚州警方对犯罪进行调查,并确定须没收的资产。随后该档案将会移交至检察署(OPP)。OPP中有一个专门的部门,称为Proceeds of Crime Directorate(犯罪收益部)。该部门将会向法院申请限制令、申请令等。


如果非嫌疑人的财产被没收了怎么办?


虽然《财产没收法》给检方以及受害者带来了一些基本的财产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本法案的广泛使用会导致一些并没有参与犯罪的财产持有人的资产成为被没收的目标,从而出现一些复杂且可能不公的现象。比如在先前嫌疑人在其父母名下房产种植大麻的例子里,房产的实际持有人可能对嫌疑人的犯罪完全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没收法》允许受影响人(通常指被没收资产的该资产所有权人)在没收令成立后的30天内或检方申请没收令的60天内,向法院申请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从而申请将该财产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但往往申请过程复杂并需要律师的帮助,从而对无辜的受影响人带来费用支出以及压力。


结言


简单来说,《财产没收法》授权法院根据被告的定罪,下达命令没收源自犯罪或用于严重犯罪的财产,从而剥夺犯罪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财产所有权。本法案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用于保全财产的快速机制,以防止犯罪者在相关法令下达前将其处置。其次在保留资产的同时也可以补偿犯罪的受害人。维州的《财产没收法》赋予了检方非常广泛的权利,从中也能看出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


Andrew 律师点评:


《财产没收法》是一个相对“冷门”的法案,对于其运作、适用以及相关申请等并非常见的法律从业者们普遍了解的一项法案;其原因可能是该法案主要是由刑事案件所衍生,而对于资产的限制管控等又更相对地偏向“民事”方面。此文简单扼要地解释了相关法案的核心作用和运作。另外,如刘律师在文章中所提到,该法案的起草以及相关定义,特别用了及其广泛的定义,其中对于“资产”的定义更是不限于在澳洲联邦境内的资产。当然,在实际实施和执行方面,如果涉及到海外的资产,可能还会面临各种国际法以及两国或多国间的公约等。

 

而作为被没收资产的其资产所有权人(或部分所有权人),则通常会接到通知后比较迷茫甚至不知发生了什么,继而可能错过了关键的申请时间限制。在此类情况下,虽然并非真的就“回天乏术”了,但会让案件变得相对更为复杂以及提高成本。在此也借机提醒各位读者,在共同购买或投资时,对于合作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且确保获得专业的独立法律建议。而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的信函时,第一时间处理而非暂放一边。和中国国情的不同处,在澳洲更多重要信函都只会通过实体邮寄的形式通告给受影响方。所以常常检查邮箱亦是一个良好的习惯。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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