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 “Contextual truth 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的改革
本文讨论了新南威尔士州适用于诽谤事项的法定辩护理由-语境真理的改革。自2005年《诽谤法 Defamation Act 2005》("2005年法")取代1974年《诽谤法(已废除)Defamation Act 1974 (repealed)》("1974年法")以来,法院一直在努力妥善对《2005年法》第26条中关于 contextual truth(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理由做出适当的解释。
本文作者简介:
Jeremy Harrison
Jeremy于2016年注册成为新南威尔士州的出庭律师,可在澳洲境内所有辖区执业。是悉尼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在2000年入职法律行业。在成为出庭律师前,Jeremy分别在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Legal, DLA Piper Australia和HWL Ebsworth作为律师执业过,且在伦敦参与过贸易工业部的公司税务欺诈的调查。
Jeremy为独立工作的出庭律师,事务所位于4th Floor WentworthChambers,网页为:http://www.4wentworth.com.au/barrister/jeremy-harrison/ 。本文经Jeremy授权翻译成中文发布。
什么是“语境真实”法定抗辩?
如要确立诽谤罪,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向另一人发表了关于原告的诽谤性内容。然而,被告可尝试确立若干抗辩理由,以逃避责任。例如,证明原告投诉的事项所传达的诽谤性指责 "语境真实"。
但是,在诽谤诉讼中,投诉(和不投诉)哪些诋毁行为是由原告决定的。因此,假设:
· 原告被指控:偶尔不遵守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诽谤性较低的指控");而且,原告是一个连续的儿童强奸犯("诽谤性较高的指控"----一种不同的"刺痛");同时,
· 原告预计被告有可能证明诽谤性较强的指控的真实性,但不可能证明诽谤性较弱的指控的真实性,
原告很可能只对诽谤性较低的指控提出申诉(而对诽谤性较高的指控不作任何辩解)。这种情况被认为可能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因为与诽谤性较强且真实的指控相比,尽管原告的名誉不会因诽谤性较弱的指控而进一步受到损害,但被告仍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发展了contextual truth(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理由,使被告有权抗辩该事项还传达了其他真实的指控(也就是原告没有投诉的诋毁-例如诽谤性较强的诋毁-称为"contextual truth语境真实")。如果鉴于诽谤性较强的指控的真实性,诽谤性较弱的指控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进一步的损害,被告将透过 "语境真实 "这一法定抗辩理由逃避责任。
2005年法第26条所引起的闹剧
由《2005年法》第26条引起的、导致下文所讨论的改革的第一个弊端是,就如Kermode案等判决对第26条所解释,第26条禁止被告在抗辩中对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提出的任何归罪进行抗辩。对《2005年法》第26条的这一解释对法律界来说是个不小的冲击,因为以前被告人可以(而且经常这样做)根据先前的立法,即1974年法令第16条所载的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进行反驳。
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 Pty Ltd and Others v Kermode (2011) 81 NSWLR 157; [2011] NSWCA 174 (“Kermode”)
在Kermode一案中,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就《2005年法》第26条的解释作出了一致的裁决。McColl JA编写了理由,而Beazley和Giles JJA也同意这些理由。法院认为,在诽谤诉讼中,《2005年法》第26条并不允许被告在抗辩中依据语境真实的辩护来"反驳"原告的任何或所有指控。
Mizikovsky v Queensland Television Ltd [2014] 1 Qd R 197; [2013] QCA 68 (“Mizikovsky”)
在Mizikovsky一案中,昆士兰上诉法院认为,原告可以利用已被认定为大部分属实的诽谤性指控,推翻对语境真实的辩护。
Born Brands Pty Ltd v Nine Network Australia Pty Ltd (2014) 88 NSWLR 421; [2014] NSWCA 369 (“Born Brands”)
在Born Brands一案中,Basten JA (Meagher JA和Tobias AJA与之达成共识)表示,一方面,Kermode一案的判决只限于诉状的观点,而不需要回答另一个问题,即被告人是否仍可:指出已证明实质上属实的指控,能"压倒性 "地消除被告人未作抗辩的指控的诽谤效果,或确立实质属实抗辩。Basten JA 在 Mitzikovsky 一案中找出了上述结论的"替代方案",即:
“… that the tribunal of fact must consider holistically the effect of the defamatory matter on the reputation of the plaintiff, deciding at the end of the day whether, by reference to the imputations pleaded by both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any imputations which have not been shown to be substantially true cause any further harm to the reputation of the plaintiff once the effect of the substantially accurate imputations have been assessed.”
" ...事实上,法庭必须从整体上考虑诽谤性事项对原告声誉的影响,一旦评估了实质上准确的诽谤的影响,就必须参照原告和被告提出的指控,决定任何未被证明实质上真实的指控是否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Federal Capital Preston Australia Pty Ltd, The v Balzola [2015] NSWCA 285 (“Balzola”)
在Balzola案中,Emmett JA 和Sackville AJA 审议了一项上诉,在该案中,原告成功地打回了被告的语境真实抗辩。两位法官表示支持上文引述的Basten JA的"压倒性 "观点。
Chel v 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 (No 6) [2017] NSWSC 230 (“Chel”)
在Chel一案中,Beech-Jones法官同意,一旦原告人提出的诽谤性指控被认定为真实,它就不再是"原告人投诉的"指控,而是变成了"实质上真实的其他指控"。因此,就《2005年法》第26(b)条而言,这种指控成为"contextualimputation(语境指控)"。法官指出:
“I cannot conceive of any rational reason for allowing a plaintiff to rely on the set of damning imputations they pleaded that were also found to be true to defeat a defence of contextual truth.”
"我无法想出任何合理的理由允许原告依靠他们所诉求的那套,同时也被证实为属实的诽谤性指控来打败依靠语境真实原则的辩护。"
Fairfax Digital Australia& New Zealand Pty Ltd v Kazal [2018] NSWCA 77 (“Kazal”)
在Kazal案中,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再次审议了对《2005年法》第26条的适当解释。Gleeson JA起草了一套主要的理由,McColl JA和Meagher JA基本上同意这些理由。
法院认为,就《2005 年法》第 25 条中的正当性抗辩而言,原告人被认定为实质上真实的诽谤性诋毁,并不因《2005 年法》第 26 条中的语境真实抗辩而不再是 "原告人所投诉的"。GleesonJA的结论是,Kermode案只限于一个诉状点,而Chel案的裁决是 "错误的",因为Beech-Jones J的结论是Mizikovsky "明显错误"。
TCN Channel Nine Pty Ltd and Others v Pahuja [2019] NSWCA 166 (“Pahuja”)
在Pahuja案中,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再次审议了《2005年法》第26条的适当解释。Basten JA指出,在Kazal案中,有人指出,"原告投诉的诽谤性指控 "一语只能是指原告提出的指控,这是一组 "固定的 "指控,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而且,原告并没有对被认定为实质属实的指控停止申诉。显然,作为对这一主张的回应(或矛盾),Basten JA接着说: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has regard to the sequent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issues in a defamation trial. The imputations pleaded may be found by the judge or jury not to be conveyed, or, if conveyed, not to be defamatory. If an imputation fails at either of these points, one never reaches 25; in other words, the jury (or judge) will never be asked to consider whether it is substantially true. It seems uncontroversial that such imputation will fall away for all further purposes in the trial; however, it must follow that the reference in ss 25 and 26 to “the defamatory imputations which the plaintiff complains” is not to a fixed and immutable group of imputations”.
"另一种方法是考虑到诽谤审判中对问题的顺序确定。法官或陪审团可以认定所提出的指控没有传达,或者如果传达了,也没有诽谤性。如果某项诋毁行为不能符合上述任何一点,便永远不会触及第25 条;换言之,陪审团(或法官)永远不会被要求考虑该指控是否在实质上属实。在审讯中,这样的指控会为所有进一步的目的而消失,这似乎是没有争议的;然而,第25 及26 条所提及的「原告人所投诉的诽谤性指控」,并非指一组固定及不可改变的指控」。
结论–有关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早该改革
所有这些争议似乎都是不幸的,因为《2005年法》第26条的起草者很可能从未打算:禁止被告人提出反驳;也从未打算禁止法院利用原告人提出并被证明属实的指控来衡量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以达到第26(b)条所设想的平衡的目的。
也许很难理解,如果不让被告人有机会利用已经证明实质上属实的指控有关的事实、事项和情况,诽谤法如何在保护个人真实声誉的同时平衡言论自由的概念。
重新拟定的语境真实法定抗辩
2020年7月28日,新南威尔士州立法议会提出动议通知,提出《2020年诽谤修正法案》("法案"),该法案及后成为了《2020年诽谤修正法案》("修订法")。2020年7月29日,立法议会就该法案进行了二读发言,2020年8月6日,立法议会进行了二读发言。
2020年8月11日,《修订法》获得同意。《修订法》附表1第26条包含了重新拟定的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
然而,与此相关的是,到目前为止,《修订法》尚未开始实施。《修订法》将在公告指定的某一天或某几天开始实施。
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理由相当明确地规定:"被告为确立抗辩理由而可依赖的语境指控包括原告所申诉的指控"。这似乎使被告能够再次进行反驳。此外,改革后的抗辩理由并不包括《2005年法》第26条中使用的、造成上述弊端的一些词语。最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原告投诉的诽谤性指控外,还有一种或多种其他的指控 "等词语没有出现在重新拟定的有关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中。
此外,原告人所投诉的指控,如果后来在审判中被被告人证明是真实的,那么在重新制定的语境真实的法定抗辩中的平衡机制中,似乎也会对被告人有利。
总括而言,与《2005年法》第26条所订的免责辩护的阻碍效应相比,未来按语境真实的法定免责辩护的效用应会有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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