剁手党必看 – 科普消费法的一些小知识
前言
随着大陆的光棍节、西方国家的黑色星期五(Black Friday)以及一个月后的圣诞节即将到来,想必很多月光族以及剁手党们已经迫不及待要给自己补个货或给那些陪伴自己一段时间的东西翻个新。虽然2020年由于疫情的影响,让很大一部分人像笔者一样被困在了家中,也变相降低了很大程度的购物欲。但随着网购团购等狂风热浪的掀起,似乎消费并没有因疫情而消停。而且似乎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于消费,甚至过度消费来成为一种新时代的解压。笔者首先在此先奉劝大家保持理性消费,莫要一个激动清空了购物车,而导致一个月吃泡面度日。
当然,此文并非来探讨何为理性消费以及何为过度消费的,毕竟这是一个主观意识的议题且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而异。在这篇短文里,笔者将普及一些澳洲最被忽略的法律之一 —— 消费法的小知识给大家。以便于大家在之后购物或消费时能够更了解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且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消费者保障(Consumer Guarantee)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 – 简称ACL)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基本保障,即供应商提供的商品需要确保(非详尽列单):
(a) 是可接受的质量;
(b) 符合商品的描述或样品;
(c) 适用于该商品的目的和作用;
(d) 本身的所有权;以及
(e) 商品的维修和备件等。
供应商若提供的是服务,则需要确保该服务的提供是(非详尽列单):
(a) 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技巧的;
(b) 适用于该服务相关目的的;以及
(c) 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的(如果消费者和供应商未约定时间)等。
而ACL称之为消费者法其主要适用族群以及包含对象自然是消费者。因此,在进一步了解上述提到的消费者保障前,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消费者的定义。根据ACL,消费者指任何公司或个人:
1. 如果购买了价值不超过ACL规定的金额的商品或服务,现为澳币$40,000.00;或者
2. 如果购买了价值超过ACL规定的金额(澳币$40,000.00)的商品或服务,但该商品或服务是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正常商品或服务(例如家电类商品);或者
3. 如果购买了用于道路上运输商品的车辆或拖车,且无视该车辆或拖车的价格。
如果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则相关消费的人或公司隶属消费者,并受到ACL的保护。但是,如果企业购买商品进行转售或转换为商品进行销售,则不享有上述提到的消费者担保。
如果未能遵守消费者保障,则供应商可能会被要求提供退款。尤其当供应商无法纠正问题或出现“重大问题”时,必须提供全额退款或销售价格与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价值之间差额的退款。“重大问题” 通常包括了存在安全问题的商品/服务以及商品/服务根本不适合其相对应的目的等,且供应商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修正或弥补以达到使其适合该目的的情况。
在此,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案例一,张三购买了一台新的笔记本电脑,但三个月后其硬盘就由于该笔记本电脑的设计问题烧毁了。如果张三在购买前知道硬盘会在三个月左右就烧毁,他是不会也不愿购买该笔记本电脑的,而烧毁的硬盘可能也无法修正或恢复。
案例二,李四网上预定了一件红色的名牌外套,货到后发现其颜色是蓝色的,或者品牌不符,这代表了商品本身属于不符合商品的描述。
案例三,王五购买了一款防水手机,介绍称能进入100米深的水中,但当王五在泳池中使用时手机遇水坏了,那么该手机并未达到其描述的作用。
以上三个案例均可被认定为商品存在 “重大问题”。
在商品存在重大问题时,消费者可以依据ACL选择拒绝该商品并要求退款(refund)或替换(replacement);或者保留商品并由供货商赔偿相对应的价值贬值。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消费者选择了替换,比如上述案例三中的王五选择由供应商提供一个新的手机来替换,则王五在ACL下的救济权适用于替代手机如同原始手机一般无差。简单而言,如果替代商品存在同样的或别样的重大问题,消费者依然拥有可以选择退款、再替换或索赔的权力。
延申消费者保障的内容,相关的保障还包括了:
1. 供应商有权出售相关商品,即相关商品的所有权在出售前隶属供应商;
2. 商品不存在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任何形式的抵押;以及
3. 消费者在购买后有权不受任何干扰的拥有并使用相关商品,除非有其它合法的明文条件。
上述这些消费者保障适用于任何新品或二手商品、特价商品以及任何在澳洲经营的网上业务里购买的商品。在此笔者提醒各位,如果是从私人卖家(非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如eBay的个人卖家等)或海外线上商店(如淘宝等)购买的商品,则ACL可能并不适用,但也会有其它途径的维权方式,例如通过第三方平台的纠纷解决系统,或者如使用的是信用卡支付,可通过信用卡的纠纷系统,在国际防欺诈机构(如econsumer.gov等)递交申请,亦或者通过法庭进行起诉;这些在此文中将不做赘述,如果您有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普亚律师事务所。
退货及退款的例外与限制
通常,关于上述提到的消费者保障是不能通过合同去进行排除,限制或修改的硬性法律权益,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所拥有可获取全额退款的权利独立于与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且无视合同中相悖的条款的。但是,ACL中也同样制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消费者的退款权利可能会受到其与供应商合同条款的影响。其中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对于非个人、家用或家庭所需的服务合同中通常会含有条款来限制如若供应商违反了消费者保障的情况下需要再一次提供服务或承担再一次相关服务费用等消费者可能行使的权力。
我们更为常见的可能是各种商店中贴出的“No Refund”或“No Refund on Sale Items”这些恕不退款的告示。严格意义上来说,此类告示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暗含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退款的意向,即便出现如上述提到的商品或服务中的严重问题。如上所述,任何商品或服务若出现货不对板或安全问题等的严重问题下,消费者根据ACL是有权要求退款的。任何供应商无法通过不退款告示或不退款政策来抹灭或限制ACL下给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力,除非是ACL制定的特殊情况下对于违反消费者保障的救济权的限制,则可能可以通过合同来进行此类限制。
但如果告示为“No Refund for Change of Mind”之类的则是完全合法的。因为消费者在退货或退款的权益并不会因为下述情况而形成(非详尽列表):
(a) 单纯的改变主意;
(b) 订购了错误的产品(消费者本身的错误而非商家系统错误);
(c) 在其它地方发现了更为便宜的同样商品;
(d) 基于在购买前已经被完整披露的问题,由损害的手机在告知和披露那些损坏下,消费者无法用该损坏问题要求退款或退货;或者
(e) 商品的问题是由于过度使用或正常磨损所导致的。
在此,笔者再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您在澳洲去购买任何的食品,商家是不允许出售任何过了保质期(Expiry Date或Used By Date)的食品的,因为其代表存在安全隐患(见上述关于商品的“重大问题”)。如果您购买到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您可以要求商家全额退款甚至索赔。但是,对于过了最佳食用期限(Best Before Date)的食品,是可以售卖的,而且由于最佳使用期限一般在食品包装处都有标注,商家甚至不需要额外去披露因为商品本身已经披露了它的潜在问题,但并非重大问题,因为过了最佳食用期限的食物或许口感会打折扣但并不具有安全隐患。如果您不幸购买到了过了最佳食用期限的食品,严格法律意义上而言,商家可以拒绝退款。当然,大部分(尤其大型)商家从商誉角度出发都还是会避免售卖过了最佳食用期限的商品,或在售卖时另外明确披露(比如放在单独架子上注明商品已过最佳食用期限),亦或者在发生这类退款要求时主动同意退款。
另外,如果商品本身不受到消费者保障的保护,则ACL中因违反消费者保障而给予的救济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下述这些商品是被ACL排除在消费者保障以外的(非详尽列表):
1. 在2011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这些产品受1974年贸易惯例法(Trade Practices Act 1974)以及2011年1月1日之前相关的州和领地法律所管辖;
2. 在拍卖行购买的商品,且拍卖师担任所有者(即卖方)的代理人;
3. 价格超过澳币$40,000.00,且不是通常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的种类,如工业设备等;
4. 为出售而购买的商品;以及
5. 为在商业或贸易中用于制造,生产或修理其他物品而购买的商品。
最后,根据ACL,如果仅由于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违约,疏忽或表述而发生违反与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保障(除了供应商需要提供的适当的关注和技能保证外),这类的违反隶属例外。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不能因违反消费者保障而对供应商提起诉讼。消费者的退款权利将受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的约束,也会受到相关合同法中的约束。
笔者在之前文章中有提及过关于COVID-19疫情对于合同的影响,以及是否涉及不可抗力等问题。在消费法问题中,同样的由联邦和相关州政府(非供应商的第三方)实施的应对当前COVID-19公共卫生限制是否会引发上述提及的消费者在追诉违反消费者保障下对于救济权的限制,目前还未有明确案例给予我们一个相对肯定的答案。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提供的指导似乎表明COVID-19下的相关限制可能会引发ACL中对于违反消费者保障下消费者们欲寻求供应商索赔和救济的限制(Limitation)。但是,该指南并没有也不能阻止消费者提起全额退款索赔以及针对违反消费者保障的其他补救诉求。合乎ACL逻辑的是,在没有其它因素(如供应商自身疏忽等)的前提下,若因为政府政策导致的消费者保障被违反,诉讼供应商可能并非上策且机会渺茫。但同理去向政府因相关消费者保障被违反而要求索赔的可能性更低。是否能够触发相关保险取决于保险条款。但一般保险亦不会对疫情问题下的政府措施作为一个符合赔偿的事件。或许,在现阶段我们只能静观ACCC会否有进一步的行动或提案。
实践中的一些小贴士
如文中所述,消费保护法是通常最被“忽视”的一个法律之一,其主要原因在于通常消费者日常面对的消费均为小额以及不大不小的支出,甚至ACL对于一般消费适用的规定金额仅为澳币$40,000.00以下足以造成纠纷发生时的对于诉讼成本的纠结,在双方存在纠纷并僵持不下时,昂贵的诉讼费和消费者简单的诉求一般不成正比,以及普遍消费者以及商家对于相关消费法的普遍意识薄弱。
笔者首先建议各位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比较详尽地去阅读和了解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条款以确保自己可以接受,尤其对于在何等情况下可以退货退款等问题了解清楚。并且自己明确了解自己欲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核心内容,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误解导致的问题。
其次,如果可能尽量使用信用卡来购买,因为一来信用卡的消费可以通过提供信用卡的金融机构来进行对有疑问的消费的纠纷申请。虽然不是一个完全的保障,但提供了多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
当然,任何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其最好也最直接的解决方法不外乎双方能够合理地进行良性沟通,在有所了解相关法律背景的前提下互相的理解也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而对于供应商们清楚地了解消费保护法以及有专业律师来准备相关的申明和退货/退款条款都是极为关键的。因为ACL同样禁止任何供应商提供给消费者不正确或误导的信息,或告知消费者们消费者保障是不存在、可以被排除或没有特定效果的。违反者可能面临刑事以及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个人最高至澳币$500,000.00以及针对公司最高至澳币$10,000,000.00的罚款。
虽然消费者法律隶属联邦法律,但各个州和领地均有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存在,比如维多利亚州的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CAV),这些机构的用户评价虽然都普遍偏差,但也能够提供和消费者法律相关的一些较为有用的和实际的信息以及建议。当然也还包括其它的各种事项在此文就不多做赘述了。
此文主要对消费者保障做一些小小的知识普及并且为笔者作为法律从业者的个人理解,特此声明文中内容不构成也无意作为任何法律建议。法律建议亦需要了解每一个个案的实际情况。普亚律师事务所有着多年的经验并成功处理过多个涉及到消费者法律的纠纷,亦为多个澳洲知名企业作为顾问律师。如有相关法律疑问或需求,欢迎联系普亚律师事务所。
以上仅为法律简介,仅供参考,不构成独立的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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