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遗嘱 –Family Provision Claims (维州)
尽管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权选择谁将获得他或她的财产,但通常有很多理由使一个人选择对遗嘱进行挑战。根据2015年昆士兰大学,维多利亚大学和昆士兰科技大学的共同调查,挑战遗嘱的成功率高达四分之三。
根据澳洲法律,一般遗嘱人去世后在三种情况下,索赔人可以质疑遗嘱的有效性:
• 立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Lack of Capacity);
• 立遗嘱人在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下订立了遗嘱 (Undue Influence);
• 与死者有亲属关系的人认为,遗嘱本身分配不公平,而根据《家庭供养法》,他们有权从死者的遗产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Adequate Family Provisions Claim)。
今天笔者将详细解释第三种情况,也是在澳洲法院最常见,也是最有可能成功的申请。虽然不同州的《家庭供养法》有少许不同,但本文将着重于维州法律。
Family Provisions Claim
死者遗嘱的绝大部分挑战被律师们称为“Part IV Claim”,在维州也就是Part IV of the 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一般来说,遗嘱本身通常是有效的,但如果索赔人与死者有亲属关系,则可以以他们没有得到足够的抚恤金为由,向法院申请寻求更公平的遗产分配方案。
知名案例
Mead v Lemon (as the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Wright) [2015] WASC 71
西澳著名矿业企业家Michael Wright的遗产纠纷案重新提醒了大家确保遗嘱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的重要性。
2015年2月,Michael Wright的女儿 Olivia Mead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在初审中法官认为考虑到Olivia的年龄和未来的经济需求,相比于给予其他继承人的份额而言,父亲Michael Wright的遗嘱中没有为Olivia提供足够的份额,并据此判决她原本300万的继承权急剧上升至2500万。在二审中,法官选择了尽量尊重父亲Michael的遗嘱意愿,并分配给Olivia 610万,虽然这个结果是与一审判决的2500万相差甚远,但也是双倍于原先遗嘱的份额。
维州《家庭供养法》由来
Part IV Claim来自于1958年提出的法律,该法律规定,立遗嘱的人有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为特定人群留下适当的遗产分配,为这些人提供基本生活支持。近年来,该法律已在不同州进行了更新和扩展,以完善其适用范围。本文将着重于维州法律。
索赔人身份要求
根据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 第90条,在维州索赔人必须与死者有血缘或亲密关系。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是死者配偶;孩子(包括养子女或继子女);死者的前配偶,死者的前配偶(在死者去世时有权根据《联邦1975年家庭法》提起诉讼);(外)孙子女;死者子女在死者逝世一年内死亡的,子女的配偶。
时限
索赔人必须在获得遗嘱认证书(Probate)或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s)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但只要遗产没有分配完,索赔人如有适当的理由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时间。
法院考量因素
索赔人可在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围绕以下因素进行考量(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 第91条):
• 遗产的净值,即扣除债务、丧葬和其他负债后的规模。如果遗产规模过小,不足以进行重新分配,则申请无效;
• 死者遗嘱内容;
• 遗产是否已经为索赔人提供了足够的分配;
• 死者是否有道德义务为索赔人提供支持;
• 遗产的积累是否有索赔人的功劳;
• 索赔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
• 索赔人与死者之间的关系有多紧密;
• 索赔人的经济能力和需求;
• 索赔人的品格和行为;与
• 索赔成功后将对遗嘱下的其他受益人产生什么影响。
结言
尽管在实务中,遗嘱挑战比较常见,但是挑战成功归根结底还是会改变立遗嘱人原本的意愿,因此立遗嘱人为了避免遗嘱挑战,最好的办法是寻求专家的法律意见。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将能够帮您分析可能对您的财产提出索赔的人,以及如何正确起草您的遗嘱来避免遗产纠纷。
以上仅为法律简介,仅供参考,不构成独立的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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