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纠纷 – 普亚与隆安联手协助中国上市公司绝地反击
2017年,笔者在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有幸通过与中国的合作方---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世福律师的共同代理了一起澳大利亚本土公司企图逃费债务的错综复杂且参杂各个法律关系领域以及多国不同法律规则的跨国的商业争端案件。案件本身牵涉到中国国内的上市公司,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的公司。
案件背景涉及到中国一上市公司C,对方是澳大利亚公司A,以及对A有着控股的新西兰集团公司N。即A等同/类同于N的子公司。而N的控股方是另一个位于新西兰的私有公司。其时,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陈世福律师为C案的代表律师,又本着多次和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顺畅的合作处理各类跨国或位于澳大利亚的法务事项,在纠纷案件的早期阶段引荐了普亚律师事务所并共同来代理此案。
案件的起因为,C与N长期为商业合作伙伴,并共同完成了多个重大项目。在当时,C与A存在着一份双阶段的商业协议,其中卖方为C,买方为A,但所购买的的产品作用于当时N在澳大利亚西澳通过A同另一澳大利亚公司“B”在进行的一个项目。而A和N由于对于项目的错误估算,在律师接手案件时,A已经完成了破产申请(其破产程序是由A基于B的债权自动自愿进行的一个自愿破产申请),并已经有破产管理人的介入并出具了两份给债权人的报告(Report to Creditors)。经了解,在前期虽然N多次派人和C进行直接沟通,但由于对于部分实情的了解不够详尽或具体其他事项影响,以及C对于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概念不够了解,导致C已经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处境。同时也由于对整个A和B案件的相对后知后觉,导致了C运输了大量产品却未能得到相关货款,即涉案债额累计到一个相当的高额。而根据当时破产管理人的报告,作为A和主要债权人B之间的协商安排,当时可能可以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其中包括C)的总额约在澳币$1,700,000.00,但相关盘算的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总额约在澳币$7,300,000.00,即如果接受当时的债权人契约,则C可以拿回的金额寥寥无几,甚至可能分文不得。而若不接受债权人契约,鉴于A已经完成破产申请,C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几乎没有其它可行途径,其任何可行途径也将面临非常困难的取证来达到如“揭开公司面纱”等行为。
在此,笔者需要稍微解释一下当时A作为一个为特定项目而成立的特殊用途公司,本身并不会具备大量资产,甚至通常为零资产。而为了自保而做出的自愿破产行为,在过程中必然会和主要债权人B进行多方面协商沟通,以确保B不会用其它方法或途径阻碍A的破产申请行为或在A破产后对于其它幕后的实际控制方进行进一步的追讨。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笔者会之后在其它相关主题文章中做详细解释。
其中,笔者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关注到的一点为,当时C和A所签署的双阶段合同存在着一个决定性的纰漏。即在合同方定义中,A与N均有出现,而根据合同定义中的优先解释,N应被认为实际的合同方。这一点可以说是当时扭转乾坤的一个核心点,因为N并没有申请破产并在新西兰有着实业运作。继而,在进行多方面考量和仔细审阅所有相关内容后,普亚律师事务所代表C对N在新西兰进行了正式的起诉。这一点从N代表方早期的反应而言,是比较吃惊并略措手不及的。
在此另外需要简单介绍关于案件背景的复杂点为,A是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注册的公司,而A的核心项目在澳大利亚西澳州。因此,合同中注明的适用法律为西澳法律,而任何调停则定在新加坡。因此,此案诉讼的管辖,鉴于C为原告,N为被告的前提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因为案件发生地以及被告所在地而分别享有管辖权。关于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笔者亦会在其它相关文章内做介绍。
本案中涉及到了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新加坡的合同法、破产法、公司法、管辖权以及民事诉讼流程的复杂内容。经过澳大利亚普亚和隆安上海律师的分析和推演,最终我们在新西兰对N公司提出了正式民事起诉。
而在我们正式对N提诉后,N找了当地最知名的律师行之一作为代理,并就合同方问题进行了激烈抗辩之外,亦多次明示及暗示,N公司亦没有任何实际资产,或其债务之高以至于即便我方胜诉,N的实际清盘资产亦不足以偿还C的欠债。双方亦在证据披露交换过程中进行着非常仔细的博弈。
普亚律师事务所在当时亦配合着新西兰共同代理此案的出庭律师Mr. Christopher Griggs进行了对于N控股的背后私有公司及个人进行了相当程度的调查和取证。整个案件在进行到一年左右时,几乎进入白热化状态,每个细小的细节当时决定了案件可能的走向。N的代理律师甚至特别聘用/动用了一位会华语的律师参与到案件中的证据交换和审核过程。
最后,双方本着商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同意在新加坡进行调停。而笔者和新西兰合作律师均作为我方代表出席了该次为时2天的调停。在期间,对方相对狡猾(却又在意料之中)地打出了若调停失败则会由N直接申请破产的战术牌(即不会让案件去到最终庭审),并试图将赔偿额度压倒最低。而我方亦沉着应对地给出了部分证据以证明对方所谓的核心债权人且为对方公司幕后的实际控制人。双方就调停问题坚守各自底线同时又不断挖掘着其它的调解方案以及可能性(包括未来的合作以及如何去制约/执行每个开出的条件),并让笔者一度认为可能预计的两天时间需要额外的延期。最后双方在第二天的晚上终于达成一致。而C的代表们也可以如期登上预定的返航飞机。
C在一开始的被动及可能血本无归的逆境中,由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和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合作并仔细稳健地一步一脚印进行了相当程度上的反杀。虽然没有机会到最后庭审中的较量,但最终结果是让C满意的赔偿金额,并且配合了在案件进行同时C和B另外进行的商业协商方案,普亚律师事务所和隆安律师事务所在整个案件中,权衡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所需成本,再一次做到了让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圆满结果。笔者亦借由此案结识一些新的朋友,实属有幸。
此案同时亦提醒着我们合同起草和审阅的重要性,即便再庞大的公司,抑或熟悉的合作方,亦有可能因为合同的细节问题,导致最后意外发生时成败的关键。
此文非对于法律的解析亦非法律建议,仅为笔者对于处理过比较印象深刻的案件的回顾。鉴于保密义务,案件中的每一方的名称,和核心证据以及法律纠纷部分等均未于此文中提及。
笔者在澳大利亚有着多年商业/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从业经验,并代理着多个澳大利亚知名商家/企业。对于公司的成立,合同起草和审阅,以及诉讼均有着独特且实用的见解和经验。如有任何法务问题上的需求,欢迎联系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
王斐律师点评:
Andrew Zhu朱律师是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也是世界高智商俱乐部的成员。陈世福律师是隆安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所此案中涉及到中国、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和西澳)、新西兰、新加坡的合同、破产、诉讼众多法律流程和理论,陈律师和朱律师通力合作,深入分析,从法理、程序上将一件几乎不太可能胜诉的案件成功解决,为客户在法律和经济利益上争取了应得的权益。期间,光整理相关法庭支持文件,文件数额达几千份,朱律师带领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众多律师和助理在极短时间内分门别类并及时提交,为最终案件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案可谓是和对方斗智斗勇,此中艰辛朱律师和陈律师深知其中滋味。所幸经过所有人共同努力,达到客户希望的目标,幸不辱命。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深知作为律师的责任重担,也以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为努力目标。
以上仅为法律简介,仅供参考,不构成独立的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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