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外投资暂停 FIRB新政审批门槛收紧
根据澳大利亚财政部的宣布,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从2020年3月29日晚上10时30分开始,对于审批相关海外投资的最低限额将降至澳币0元。换句话说,所有适用的有海外资金注入的投资项目,不论价值,均需要通过FIRB审批,获批后方可进行。同时,FIRB审批时间的上限从30天延长至6个月,但表示不代表审批一定需时6个月。
澳大利亚财政部表示,新规则是临时性质,适用于疫情期间。不过,由于疫情情况转变迅速,现阶段不能估计规则何时复旧,亦不知道即使疫情过后,政府会否有其他经济措施影响FIRB的政策。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政府新闻稿中并没有限制新规定适用于某些行业,意味着新规适用所有行业、所有投资,那么任何海外机构或个人购买、投资澳大利亚公司和生意都可能需要经过FIRB审批。
在购买澳大利亚住宅物业方面,在既有的限制下,海外人士购买任何住宅物业均需先行申请批准或申请豁免,在新规则下对于审批的范畴没有改变,还是要预先申请。故此,新规则对买澳大利亚住宅的资质没有实质影响,审批时间按照FIRB信息,仍然是预计在30天内完成。
买家需要留意,买卖合同里面有关FIRB申请的条款是否允许买家有足够的时间获得FIRB批准,例如是否给买家稍长于预计审批时间的时间给FIRB审批并通知卖家。如果时间不足,买家会需要与卖家商讨修改条款。如果已经签署了购买合同,合同已经交换的案件中,买家已经申请FIRB批准但是尚未获批的,需要仔细审查原先合同中的关于FIRB审批的条款,确保买家不会由此承担违约责任。
在原有FIRB法律框架下,在很多领域和行业只有高于某一额度的海外投资才需要向FIRB申请,并且这个限额额度随不同性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投资而有所不同。新规则将面对澳大利亚所有行业、领域、性质的海外投资额度调为0,代表高于0元的投资都需要审批,所以效果就是所有海外投资都需要审批,即使该投资额为0(比如赠与、换股等交易类型)。
普亚认为,FIRB新规则下的限制,是要保护澳大利亚企业在疫情导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不被海外资本恶意收购,以至影响国家利益。
例如,因为疫情而导致澳大利亚股市大幅下滑,导致公司市值蒸发,政府担心外资有可能会在这个时候海外资本收购澳大利亚公司或资产,澳大利亚资产被贱卖,新政策想要避免的是这种情况。
新政策没有分开处理普通和敏感行业,也是反映了疫情下所有行业都受影响,同时所有行业都可能在特殊时期对社会有战略功能,属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事实。
在FIRB新政策下,如果购买非住宅用地方面,原本规则下的农业用地、商业用地和矿产用地的审批最低限额都降至澳币零元,即现在购买所有种类的澳大利亚土地和物业,都需要向FIRB申请。
例如,原规则下,已开发商用地的审批最低限额是澳币$275,000,000或$1,192,000,000(视乎地区和自由贸易区背景,若干细节从略),现在限额变为零,代表许多相对小额的商用物业交易都将需要审批。
同理,原规则下,农业用地的审批最低限额由澳币$15,000,000到$1,192,000,000(视乎地区和自由贸易区背景,若干细节从略),现在都变为零。
如果您个人是海外人士或者您的公司被视为海外身份,要购买商铺或者办公楼的话,不论购买价格为何都会需要向FIRB申请;原本几百万的办公室商用物业在额度之下不需审批,现在都需要审批。
值得留意的是,在原规则下,不论价格,本来任何海外政府背景的买家购买任何土地都需要审批,而任何海外人士购买所有空置商用地都需要审批,这两点在新规则下没有改变。
住宅购买上文有专门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购买公司和生意方面,需要了解重大行为(Significant action)和需申报行为(Notifiable action)这两个概念。即使审批限额降至0,投资行为也需要是符合一定程度才会受FIRB审批影响。首先,重大行为不需申报,需申报行为才有必要申报。但是,如果财务大臣认为某项重大行为对国家利益有影响,可以要求还原该项重大行为,或命令放弃该项行为购置的资产。
所有购买公司权益/股份和资产的而导致公司控制权改变的行为,都是重大行为(农业业务不需控制权改变)。而所有购买公司权益/股份和资产,以至拥有公司20%或以上,就是需申报行为,需要FIRB批准,不论价值。例如海外人士购买澳大利亚公司达到20%的股份,不论价格多少,即使是一元的价格,都需要FIRB批准。如果是农业公司的话,则在旧规则下已经是所有投资均需FIRB批准。
海外投资移民客户
海外企业投资并购
海外房产投资
由于投资移民签证188A类、132类等都需要海外身份的申请者在澳大利亚投资以满足签证条件或者以便申请永居签证比如888类签证,FIRB的新规则会令他们的投资计划或需要跨过审批的门槛。
之前此类签证持有者获签后可以考虑自己建立新公司,或者购买现有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成为现有公司的股东。但是在新政策下,第二、三种情况鉴于移民法律要求和需申报行为的特点,目前很大可能需要获取FIRB审批许可。
澳大利亚政府机构之间如何就新政策联动,现在尚未可知。客户需要特别留意审批时间对于他们符合签证投资时间要求的影响。
以签证188A为例,签证要求在投资项目中申请者要提升澳大利亚经济的竞争力,投入新科技,出口澳大利亚产品等等,在原则上都是促进澳大利亚利益的投资行为,在疫情影响经济下,这种投资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在这个角度来看,虽然新规则可能令投资行为需要审批,但是如果该投资会促进澳大利亚的利益,这种投资在原则上应该会获批,但是获批时间会很长。同时增加了申请FIRB的各种成本。
并购意味着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都会大幅改变,而海外企业会掌握澳大利亚企业的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的投资并购都会需要FIRB批准。此情形需要考虑上诉需申报行为的定义。
海外投资者需要与开发商沟通,确保购房合同的条款因应新规调整,放宽时间限制,以令买家不会因需要更多时间获得FIRB许可而蒙受损失甚至被取消合同。
问:如果在新规则生效时间前已经签订商业合同,但股份/资产尚未过户,在新政策下会否有需要申请FIRB许可?
答:新规则不影响生效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和投资计划。
问:现有进行中的FIRB申请,审批时间会否受新政策影响?
答:FIRB表示会将现有FIRB申请的审批时间也延至6个月内,但不代表一定需要6个月才能审批完成。审批购买住宅物业申请仍然预期在30天内完成。
问:海外人士或机构能否在澳大利亚成立新公司?
答:新规定没有影响既有开立新公司的规定,海外人士或机构仍然能在澳大利亚成立新公司开展业务。
如果没有就需申报行为申报或违反其他FIRB规定,可以处以监禁及/或罚款,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我们预期新政策涵盖的投资行为会导致大量海外机构和人士的投资计划受到影响,而影响会逐步浮现。政府应对疫情和经济危机的政策预期会不断更新,政策执行的细节也会越见完整。普亚律师事务所会密切留意相关政府宣布,寻求更详细的政策细节,并向大家分析有关影响。
FIRB有关新规则的问与答:
https://firb.gov.au/qa-temporary-changes-foreign-investment-framework
FIRB有关审批额度的说明(留意资讯可能需时更新):https://firb.gov.au/guidance-resources/guidance-notes/gn34
FIRB有关重大行为(Significant action)和需申报行为(Notifiable action)的解释:https://firb.gov.au/guidance-resources/guidance-notes/gn35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2020年3月31日生效版本)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0C00023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2020年3月31日生效版本)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20C00157
以上仅为法律简介,仅供参考,不构成独立的法律意见,详情请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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